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须知
发布时间2017-02-14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

(三)《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试行)》。

二、试用范围和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规划报建管理,适用《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试行)》。

(二)海南农垦中坤、中建农场公司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三、《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一)申报材料

1.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有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现有住房和家庭成员材料;

3.《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表》;

4.农村村民个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县国土部门出具);

5.属加、扩建房屋的,须由建房户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住建局组织县建筑专家库专家现场勘察核定;

6.宅基地宗地坐标图(县国土部门免费提供);

7.建筑设计图纸(由各镇人民政府向县住建局申请领取建筑设计图纸并免费提供给建房户)。

(二)报建审批程序

1.申请

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和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建房户到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屯昌县农村村民建房规划报建审批表》填写,并将申报材料提交村(居)委会。

2.村民小组及村(居)委会审核

村(居)委会审核材料后提交村民建房工作小组,村民建房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建房户携申报材料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农村村民建房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

3.现场勘察

镇人民政府受理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应安排镇规划所人员会同镇国土所人员等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地块位置、地类、面积、权属、四至界限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可选择镇人民政府免费提供的建筑设计图纸,也可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

4.审批

申报材料及设计图纸获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由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

5.公布审批结果

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的村(居)委会,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期为7个工作日。

(三)备案

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建房报批有关材料报县住建局备案。

(四)放线

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主动向村(居)委会申请放验线,村(居)委会通知镇规划所人员2个工作日内到场放验线,验线,合格方可施工。

(五)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15日内,建房户应主动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住建局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至合格。

新建房屋属危房改造的,须按危房改造验收的程序进行。涉及建档立卡危房改造的,县扶贫办须参与竣工验收。

(六)房产证办理

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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