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申请条件
本省户籍的居民,符合《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
2、村(居)委会盖章;
3、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个人申请;
第二步 ,村委会审核(盖章);
第三步 ,镇服务中心计生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镇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居民《流动人口婚育证》。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举报电话:67890905
版权所有:中共屯昌县委组织部 琼ICP备15002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