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干部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4

屯办发〔2017〕12号

 

关于印发《中共屯昌县委关于提高农村基层

组织保障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党组织:

经县委同意,现将《中共屯昌县委关于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保障水平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中共屯昌县委关于提高农村基层组织

保障水平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村级组织建设保障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按照《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第六次党代会和县委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着力通过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保障水平,激发村级组织和基层党员干部生机活力,以更主动的态度,狠抓基层组织工作,切实将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向基层纵深推进,不断优化服务群众质量,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调整标准

(一)村级组织

1.加大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党建工作经费:平均每个行政村(社区)安排2万元/年;

村务管理服务补助经费:平均每个行政村(社区)安排基本村务管理服务经费1万元/年,并平均每个自然村安排村务管理服务经费1万元/

2.提高村级干部的待遇报酬

    1)村“两委”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从1000元/月调整到1900元/月;

    其他村“两委”干部:从750元/月调整到1330元/月。

2)社区“两委”干部

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从1200元/月调整到2100元/月;

其他社区“两委”干部:从950元/月调整到1530元/月。

   3)村(居)民小组长

村(居)民小组长:从200元/月调整到400元/月。

   4)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从50元/月调整到300元/月;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从50元/月调整到200元/月。

    3.落实党内关怀帮扶机制

县财政为村(社区)“两委”干部正职代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400元/年;为其他村(社区)“两委”干部代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900元/年。

(二)居的各级组织

1.居、居民服务中心和居民小组工作经费

党建工作经费:每个居民小组党支部每年2万元;

运转工作经费:按居、居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居民小组党支部成员每人每年2800元的标准拨付。

2.居民小组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待遇报酬

居民小组党支部书记:600元/月;

居民小组党支部支部委员:420元/月。

以上标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镇党委要高度重视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保障水平工作,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经费预算、发放等工作,村(社区)“两委”干部生活补贴要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发放,不再从中提取绩效奖励金。县财政局要指导各镇、各居、各村(社区)规范每一笔资金的使用,特别是党建工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县人社局每年要及时为村(社区)“两委”干部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代缴手续。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要加强监管,确保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要按照标准核定到村,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平调、挤占、截留、挪用,或抵扣税费、债务等。各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需要出钱出物的,应按“费随事转”原则,相应安排工作经费,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或转嫁。严禁各居、各村(社区)实施无计划、无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严防产生债务。

 

 

 

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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