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对象:(1)具有屯昌县户籍、有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农业生产和扩大产业规模意愿的个体农民、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2)依托屯昌县本地农民组建,在屯昌县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在屯昌县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从事农业生产的中小微型企业。
2.贴息标准:
(1)10万元(含)以下贷款
①普通农户: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年贴息率(指每笔贷款一年的贴息金额与本金的百分比,下同)为10%,贷款年利率小于10%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②自建住房:自建房农民小额贷款按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普通农户标准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如果借款人第一年正常偿还利息,予以贴息1年,第二年起至贷款期满不再贴息。
③农村妇女: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年贴息率为10%,贷款年利率小于10%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自建住房农民小额贷款的借款人为农村妇女的,该笔贷款按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普通农户贴息标准执行。
④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特困户、贫困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特困户和贫困户(由县扶贫办确定)申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贷款,政府给予全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2)10-50万元(含)贷款
普通农户:每户贷款额度在10万—50万元(含)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3)100万元(含)以下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4)300万元(含)以下贷款
涉农企业:每社(家)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5)300-1000万元(含)贷款
涉农企业:每社(家)贷款额度为300-1000万元(含)的,年贴息率为1%;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3.申请程序:农户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办理结清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审批贴息贷款→将贴息资金转到农户贴息账户→县金融办组织财政局、扶贫办、县妇联等部门联合抽检→如发现不符合贴息则银行收回贴息资金。
4.办理部门: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妇联及县农信社、县邮政储蓄银行和县农行等部门。
咨询电话:67838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