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建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县困难党员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困难党员救助基金的目的:以建立健全覆盖全县、措施得力、长期有效的困难党员救助体系为重点,以保障困难党员基本生活为目标,让党员真正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归属感,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困难党员救助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自救互助为主和党组织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救急帮困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救助对象原则上为党组织关系在我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党员:
(一)无稳定经济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县低保线以下,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因患重大疾病或患病需要长期治疗造成家庭负担较重的;
(三)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无法确定赡养人、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 存有以下行为已不具备党员资格,尚未办理相关手续仍留在党内的人员,不纳入党员帮扶基金救助的范围:
1.不按时缴交党费、不做党组织安排的工作、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处理或被判刑的;
3.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另外,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导致生活困难或经组织认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救助资金的情形的人员,也不纳入党员帮扶基金救助的范围。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困难党员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本县困难党员的家庭生活救助。
各党(工)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困难党员的申请和基层党组织的审查上报情况,即时办理,及时发放救助金。
第七条 困难党员生产生活救助金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由党员个人或其家属填写《屯昌县党员救助基金审批表》,向党员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因重大疾病而提出救助的,需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和医保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二)初审。困难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申请后,要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召开支委会进行审议。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党员通报审议结果,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可召开党员大会集体进行审议,但须有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党员同意,方能通过审议。会后可只进行公示,不再书面通报。
初审通过后,党支部负责将困难党员审批表、核查证明、会议记录、公示反映情况等材料上报所在各党(工)委审查。
(三)复审。各党(工)委对党支部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后确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取消救助资格。各党(工)委审查同意后,将复审的困难党员审批表及有关资料上报县委组织部。
(四)审批。县委组织部在收到各党(工)委上报的困难党员信息后,及时召开部长办公会进行审批,研究确定救助人选及救助金额。
(五)公示。县委组织部将审批情况在党政信息网、党员所在党支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六)发放。救助资金由县委组织部直接发放到困难党员银行账户,发放底单存档备查。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来源及筹集
第九条 采取“财政拔一点、党费出一点”的方式筹措救助基金。县财政将救助基金列入年度预算,2015年拨付50万元作为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以后每年度根据上年度救助基金使用情况,按照“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县财政和县委组织部分别从县财政资金和县管党费中给予拨付,其中县财政资金拨付95%,县管党费拨付5%,使救助基金的资金存量每年保持在50万元。
第五章 救助基金的补助标准
第十条 对生活遇到困难需要救助的党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家庭生活困难、孤寡年迈或体弱多病的党员,视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生活补助,年度内一次性救助不高于1000元/人。
(二)大病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存高额费用的、重灾或突发性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个人难以承担的党员,视情况给予生活救助,年度内一次性救助不高于2000元/人。
(三)其它需要补助的,由县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酌情给予救助。
年度内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条件的,按单项最高救助金额标准给予救助;除特殊情况外,年度内对同一党员干部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六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县困难党员救助基金设立专帐、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切实强化基金日常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公示制和回访制。县委组织部每年年终要将救助基金管理、运行、使用情况向各镇党委通报。同时,对困难党员基本情况和困难原因、发放救助基金等各个环节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救助基金扶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县委组织部将不定期进行回访,以确保救助基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基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基金管理不善、运行不当、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对调查失真、申报不符合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党支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