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发布时间2016-05-31

六、社会保障

(三十六)水库移民。

1.实施对象:省水务厅确认的水库移民707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补贴600元。按季度发放(从2006年发放到2026年,共20年)。

3.申请程序:水库移民对象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卡》到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到所在地镇、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审查意见→县水务局核实→县政府确定→上报省水务厅审定。

4.办理部门:县水务局移民股   咨询电话:67825313

联 系 人:张昌东           联系电话:13876675307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60号),20161月起实施。

(三十七)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贴。

1.实施对象: 1954111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2.补贴标准: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5元老年生活补助。

3.申请程序:60岁以上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登记审批表》和《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所在村(居)委会初审(盖章)→张榜公示→所在镇政府复核(盖章)→县民政局审批(盖章)→建立档案。

4.办理部门: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67812415

联 系 人:吴俊积      联系电话:13518024966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琼民函字〔2011456号),201181日起实施。

(三十八)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1.实施对象: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本县户籍老年人。

2.津贴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含省补贴的300)

3.申请程序: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农场连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村(居)委会(农场连队)确定(盖章)→所在镇政府(农场连队)确定(盖章)→县民政局审批(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申请由县民政局报送省老龄办审批)。

4.办理部门: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67812415

联系 人:符式贵       联系电话:18898221995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屯昌县委办公室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屯昌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屯委办〔20152号),2014121日起实施。

(三十九)孤儿基本生活救助金。

1.实施对象: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补贴标准:社会散居630//月,集中供养1000//月。

3.申请程序: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形式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  镇政府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办理部门: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67812415

 联 系人:许振宇      联系电话13876107172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的通知》(琼民发〔20114号),201115日起实施。

(四十)特困人员供养。

1.施对象:凡持有本县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有获得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权利。

2.补贴标准:分散供养每月350元;集中供养每月450元。

3.申请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表》)→所在镇组织入户调查→镇组织民主评议(签名和盖章)→ 审核公示→所在镇政府作出审核意见(签名和盖章)→以镇政府正式函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抽查复核→上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审批公示→县民政局作出审批意见(签名和盖章)→发放特困人员供养证→通过农村信用社“一卡通”发放供养金→建立档案。

4.办理部门: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67835766

联 系 人:陈          联系电话:13976943756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51日起实施。

(四十一)城乡医疗救助。

1.实施对象:1)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一类对象);(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二类对象);(3)城乡低保对象(三类对象);(4)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县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四类对象)。

2.补贴标准:一类对象门诊救助年限定标准500元,住院100%救助;二类对象门诊救助年限定标准500元,住院救助年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三类住院救助年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四类对象住院救助年封顶线8000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年封顶线16000元。

3.申请程序: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镇民政助理提出申请→镇民政助理核实情况后向救助对象发放《屯昌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所在村(居)委会做出调查意见(签名和盖章)→所在镇政府做出复核意见(签名和盖章)→县民政局股室做出审核意见(签名)→县民政局审批(签名和盖章)。

4.办理部门: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67835766

联 系 人:范平芬       联系电话:13976300582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屯昌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屯府办〔2014135号),2014818日起实施。

(四十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实施对象:1)凡持有屯昌县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420元(非农业户口)/280元(农业户口)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需要社会救助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3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收入人均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的;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拒绝核查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贴标准: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0元。(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0元。

3.申请程序:个人以户为单位向镇政府(农场)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农场)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镇政府(农场)组织镇包点干部、村(居)委会、民政小组长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镇政府(农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镇政府(农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无异议的,发放低保申请表填写,签名做意见盖章后,同镇政府(农场)会议纪要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拟审批对象,县民政局在屯昌党政网、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动态管理。

4.办理部门: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67812415

联 系 人:李连杰      联系电话:13687540088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2013916日起实施。

(四十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1.实施对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2.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15年额度,按该额度给已补贴。

3.申请程序:由被征地农村家庭提出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屯昌县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口登记表、屯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表))(盖章)镇政府审核且再次公示无异议后(盖章)由镇政府报县政府批准。

4.办理部门:县农保局    咨询电话:67812321

联 系 人:陈华阳      联系电话:13647575305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屯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屯府办〔2015158号),20151030日起执行。

(四十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实施对象: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

2.补贴标准:1)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县政府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的补贴奖励。

2)基础养老金:20147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

3.申请程序:由参保人员申请,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签名按手印→所在村委会(盖章)→送镇政府审核(盖章)→县农保局审批(盖章)。

4.办理部门:县农保局    咨询电话:67812321

联 系 人:陈华阳     联系电话:13647575305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屯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屯府办〔2015134号),2015923日起实施。

(四十五)残疾人学生助学补贴。

1.实施对象:

1)学前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儿童。

2)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

3)高中教育阶段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户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

4)当年录取的残疾大学生。

2.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助,根据省残联下达的任务和标准执行。

1)学前教育阶段每人补贴2000元。

2)义务教育阶段每人补贴750元。

3)高中教育阶段每人补贴3000元。

4)残疾人大学生:本科每人补贴2500元,专科每人补贴2000元。

3.申请程序:申请人填写《受助学生申请登记表》、《残疾大学生补助申请表》→所在学校意见(盖章)→县残联审核(盖章)→省残联审批(盖章)→通过“惠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学生。

4.办理部门:屯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67818150

联 系 人:陈文英          联系电话:13976017649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奖励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残字200954号)、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残疾人教育扶持助学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琼残教教201526号)。

(四十六)屯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实施对象:

困难残疾人:户籍在我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户籍在我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2.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60//;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精神、智力的重度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75//人,言语、听力的重度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50//人,二级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100//人。

3.申请程序:

残疾人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及材料提交镇政府→镇政府在残疾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核通过后报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资金

4.办理部门

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67812415

联系人:许振宇    联系电话:13876107172

5.发文单位及实施时间: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屯府办〔201666号),201611日起实施

(四十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实施对象: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实用代步机动摩托车的下肢残疾人,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补贴标准:根据省残联文件标准补贴,每人每年发放260元。

3.申请程序:申请人填写《海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表》→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盖章)→所在镇残联审核(盖章)→县残联审批(盖章)→通过惠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残疾人。

4.办理部门:屯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67818150

联 系 人:韦海珍          联系电话:13687549548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琼财社2010256号)

(四十八)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补贴。

1.实施对象:处于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1级残疾和部分低保贫困2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根据省残联下达的任务和标准补贴,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

3.申请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盖章)→所在镇残联审核(盖章)→县残联审批(盖章)→在屯昌党政网公示→通过“惠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残疾人。

4.办理部门:屯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67818150

联 系 人:曾倩燕         联系电话:13976545523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残字201352号)。

(四十九)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新补充内容)

1.实施对象:肢体重度残疾人、盲人和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贫困残疾人家庭。

2.补贴标准:根据省残联下达的任务和标准补贴,每户一次性资助6000元。

3.申请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申请审批表》→所在村(居)委会核实(盖章)→所在镇残联审核(盖章)→县残联审批(盖章)→在屯昌党政网公示→通过“惠民一卡通”发放给残疾人。

4.办理部门:屯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咨询电话:67818150

联 系 人:梁振书         联系电话:13907519061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残字201471号。

*以上政策收集截止时间为2016517日,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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