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资综合直补。
1.实施对象:全县种粮农民(含农场种粮职工)。
2.补贴标准:中央下达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全县面积=标准。
3.申请程序:财政所以我省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核定的水旱田面积、(费税改革)农业税计税面积向所在村委会公示→所在村经济社调整确认→所在村委会核对确认(盖章)→所在镇政府核实确认(盖章)→所在财政所备案→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县财政局核实备案→县政府审批实施方案→镇政府、财政所公告→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4.办理部门: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67812796。
联 系 人:吴宏顺 联系电话:13876102936。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建〔2010〕205号),2010年3月起实施。
(二)粮食直补。
1.实施对象:全县种粮农民(含农场种粮职工)。
2.补贴标准:省财政厅下达粮食直补资金÷全县面积=标准。
3.申请程序:财政所以我省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核定的水旱田面积、(费税改革)农业税计税面积向所在村委会公示→所在村经济社调整确认→所在村委会核对确认(盖章)→所在镇政府核实确认(盖章)→所在财政所备案→县农业局审核(盖章)→县财政局核实备案→县政府审批实施方案→镇政府、财政所公告→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4.办理部门: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67812796。
联 系 人:吴宏顺 联系电话:13876102936。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建〔2010〕205号),2010年3月起实施。
(三)农作物良种补贴。
1.实施对象:对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水稻、玉米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对土地承包人租赁土地给他人种植或由他人代种水稻(玉米)的,按谁种谁享受补贴的原则,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租人或代种人。
2.补贴标准:根据国家政策确定,具体为:早稻和晚稻均补贴15元/亩、玉米补贴10元/亩。中央新增我省农作物补贴品种或补贴标准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3.申请程序: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
村委会核实公示7天以上→村委会汇总报送镇政府→镇政府核实汇总上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县财政部门收到下拨的补贴资金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4.办理部门: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67815085
联 系 人:王文飞 联系电话:67815085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省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5〕99号),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四)农机购置补贴
1.实施对象:实施对象为县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生产经营组织。
2.补贴材料及标准:购机者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购机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账号、本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3.申请程序:
(1)自主购机:购机户自主选择具有经销补贴产品资格的经销商、自主议价、自主购机。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2)申请补贴: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本、一卡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购机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账号、本人二代身份证)、购机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到县农机局提出购机补贴申请。
(3)办理牌证: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者(操作者),要先到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牌证。不办理牌证的,不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
(4)系统录入: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岗工作人员对购机者资格初审核合格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机具信息等,再由系统自动复核、公示。
(5)机具核查:采取“边购机、边核实、边公示”的常态化模式运作,县农局有关人员对补贴对象和机具信息当场核实,现场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表》,并由购机者签字确认。
(6)公示复核:补贴对象“补贴申请”和“补贴机具核实”的可公开信息要分别在农机局办证大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7)资金兑付:我县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折)”资金兑付方式。县农机局在“补贴机具核实”公示期满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财政部门在兑付资金前要按不低于补贴对象10%的比例抽查复核,并负责通过相关系统将补贴金存入购机农民的“一卡通”。
4.办理部门:屯昌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县农业服务大厦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67812212
联 系 人:吴清煌 电话:13907516421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
屯昌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屯昌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屯昌县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屯农机〔2015〕8号),实施时间为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15日。
(五)生猪无害化处理。
1.实施对象: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2.补贴标准:每头补贴80元。
3.申请程序:生猪生产规模场向所在区域村级畜牧兽医员报告→村级畜牧兽医员到场监管完成无害化处理→填写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县动卫所审核→县畜牧兽医局审核→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省农业厅审核→省财政厅核准后连同中央资金按照程序下拨给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核拨。
4.办理部门:县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67821100
联 系 人:叶秀宇 联系电话:13907519494。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2〕18号),2012年2月10日起执行。
(六)2016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
1.实施对象:本县范围内(含农垦)的植胶农户。
2.补贴标准:每亩补贴33株。具体标准等待省级有关部门发文确认。
3.申请程序:植胶户申请(填写《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申请户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所在地村委会作出初审意见(盖章)→所在镇政府作出审核意见(盖章)→县农技局审批→购销(植胶户凭审批的申请审批表到定点种苗基地购买橡胶苗)。
4.办理部门:县农技局 咨询电话:67812960。
联 系 人:彭 飞 联系电话:13976306827。
(七)退耕还林工程第二周期补助。
1.实施对象:2012、2013年我县境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农户,纳入我县退耕还林规划的林地。
2.补贴标准:第二周期(生态林8年、经济林5年)每年补助125元。
3.申请程序:政府组织验收→公告→县财政局政策兑现。
4.办理部门:县林业局营林股 咨询电话:67812410。
联 系 人:苏才周 联系电话:13976307518。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府〔2009〕56号),2010年起实施,有效期8年(到2017年)。
(八)造林补贴。
1.实施对象:我县境内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农户,纳入我县年度造林规划的林地。
2.补贴标准:造林享受一次性补助,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和标准执行。
3.申请程序:农户申请→镇政府初步审核→镇政府组织测量→县政府组织验收→公告→县财政局政策兑现。
4.办理部门:县林业局营林股 咨询电话:67812410。
联 系 人:赖连泽 联系电话:13876102526。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以当年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下发的资金计划和造林计划的文件为准。政策实施起始时间和有效时间都为当年年度。
(九)法定节假日免费乘坐公交车。
1.实施对象:乘坐公交车的市民。
2.实施标准:国家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及本地传统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军坡节1天。在此期间,免费乘坐公交车。
3.办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67812800。
联 系 人:周 婵 联系电话:13518029333。
4.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14届20次常务会议纪要(〔2013〕3号),2013年起实施。
(十)农村客运等燃油补贴。
1.实施对象:按照“谁加油谁受益”的原则,对公交车、农村客车、出租车、渡船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文件标准进行补贴。
3.申请程序:运输公司申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上报交通部→财政部。
4.资金发放:由省财政厅拨付县财政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的补贴标准,以惠农“一卡通”的形式拨给车主。
5.办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67812800。
联 系 人:吴君武 联系电话:13398985577。
6.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十一)涉农贷款财政贴息。
1.实施对象:(1)具有屯昌县户籍且有扩大农业产业项目规模意愿的个体农户(含地方农垦职工及从事农产品种养殖、生产、加工、贮藏、流通等行业的城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2)依托屯昌本地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3)在屯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中小微涉农企业。
2.贴息标准:
(1)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贷款
①普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的,年贴息率为8%,贷款年利率小于8%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②农村妇女贷款的,年贴息率为8%,贷款年利率小于8%时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2)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贷款
普通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贷款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3)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年贴息率为结清当期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5%,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4)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年贴息率为3%;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5)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贷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年贴息率为1%,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期限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6)符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及立项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贴息率和贴息期限,按每年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7)符合《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小微涉农企业,按规定向县科工信局申请中小企业发展贴息资金。
(8)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且同一笔贷款如已获得过同级政府部门分配的贴息资金的,不再列入贴息资金的分配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微企业,应遵循先申请中央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和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原则,先申请本办法第七条中第(六)、(七)项资金,不符合以上两项资金申请标准的再申请第(三)至(五)项资金。以上第(一)至(七)七项贴息标准中,符合第(六)、(七)项贴息条件且已获得中央和省资金进行贴息的,但尚未达到第(三)至(五)项相关规定的贴息标准的,经相关部门核实后从县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足。
3.申请程序:(1)(属于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范围的申请程序)农户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办理结清手续)→经办金融机构审批贴息贷款→将贴息资金转到农户贴息账户→县金融办组织财政局、扶贫办、县妇联等部门联合抽检→如发现不符合贴息则银行收回贴息资金。
(2)符合《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小微涉农企业,根据《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和贴息,其申请程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涉农企业(已结清本息)提出申请报告,县科工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核实,县科工信局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报县金融办备案,县财政局拨款到相关中小微涉农企业账户。
(3)符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及立项条件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和贴息流程根据《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和贴息。其申请程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涉农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已结清本息),县农综办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核实,县农综办报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并报县金融办备案,县财政局拨款到相关中小微涉农企业基本帐户。
(4)除以上三项贴息资金外,其他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组织和涉农中小微企业的贴息资金,其申请程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涉农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已结清本息),经办金融机构做初始核实意见并送交县金融办,县金融办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县金融办将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并盖章确认的申请表送交县财政局和相关的贷款金融机构,各相关金融机构将贴息款项划拨到借款人账户上。
4.办理部门: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妇联、县科工信局、县农综办、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及县农信社、县邮政储蓄银行和县农行等部门。
咨询电话:67838606。
联 系 人:甘朝玲 联系电话:13976308073。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支持和财政贴息奖励办法》(屯府办〔2016〕17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十二)涉农贷款财政奖补。
1.实施对象:发放或担保50万元以下农民小额贷款和100万元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
2.奖补标准:对经办金融机构当年新发放或担保符合贴息用途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民小额贷款和100万元以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贷款总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和0.5%的奖励;对当年新发放或担保符合贴息用途的10-50万元(含50万元)的农民小额贷款,以10万元的1.5%给予风险补偿和0.5%的奖励(其中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金融融资性担保公司)。
3.申请程序:经办金融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汇总并编制前3个月新发放或新担保农民小额贷款申请清单→向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妇联等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县妇联等部门对奖补材料自审→县金融办组织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县妇联等部门对奖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各部门统一意见(盖章)并反馈经办金融机构→县金融办将奖补金转至经办金融机构专用账户。
4.办理部门: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及县妇联。
咨询电话:67838606。
联 系 人:甘朝玲 联系电话:13976308073。
5.有关文件及实施时间: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屯昌县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屯府办〔2013〕119号),2013年7月15日起实施。
*以上政策收集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