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合说明和流程
发布时间2016-03-21

一、 参合对象

原则上属我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包括在城镇上学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在校中小学生,农垦退场队人员可以参合,以户为单位进行征收。失地农民(农转非)、外出务工人员、回农村居住的大学生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农村常住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旦发现重复参合(保),将视情况予取消医保待遇。

二、缴费时间及标准

缴费时间: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标准:2016年度农民个人参合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困难户、重度残疾人、孤儿、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全额补助,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50%,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按政策生育且落实结扎节育措施的农村二女户,由政府代缴夫妇双方及其子女个人缴费部分。

三、参合的材料

农民携带《合作医疗证》 、户口簿至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缴费。

保障期限:缴费后下一个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筹资表和收款条据上交镇财政所存档,所收的新农合资金转入镇财政所国库。

注:个人参合金收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当年未及时参合的可以母亲或父亲名义享受新农合补偿,母(父)子补偿的封顶线标准按一人计算,出生当年有效,如下年度不按规定及时参合的婴儿,将不再享受新农合基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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