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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纪律 “三个严禁、十八个不准”
发布时间: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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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禁拉票贿选。

1.不准以电话、发短信、当面说情、串联集会等形式私下拉票,请求他人在推荐、选举时给予关照;

2.不准以提供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安排宴请或其他消费活动等方式,影响或左右选举人投票意愿;

3.不准许诺当选后给予选举人相关利益;

4.不准贿赂参与组织、指导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

二、严禁徇私舞弊。

5.不准擅自简化、变通或颠倒选举的法定程序、环节和时间;

6.不准随意调整、变更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7.不准伪造委托书、推荐票、选票或者瞒报、虚报推荐票数、选票数、被选举人得票数,篡改推荐、选举结果;

8.不准帮助他人拉票贿选或以其他方式干扰选举人投票意愿;

9.不准出席任何与换届有关的宴请或接受与换届有关的财物。

三、严禁破坏选举。

10.不准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拉拢、怂恿、胁迫他人不参加推荐、选举会议;

11.不准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方式,破坏选举工作秩序;

12.不准以人身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迫使选举人、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权利,妨害参与组织、指导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13.不准参与或指使他人参与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14.不准采取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对参选人进行恶意中伤;

15.不准寻衅滋事,组织、煽动群众上访、闹事;

16.不准利用亲戚朋友、宗族宗派、宗教、黑恶势力等各种关系拉帮结伙,搞非组织活动;

17.不准无选举权的外出工作人员干涉和破坏原籍所在地换届选举工作;

18.不准换届结束后不移交工作、不移交印章、不移交账本、不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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