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严格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谈话对象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
第二章 谈心谈话方式及内容
第三条 谈心谈话一般采取上级领导约谈下级的方式,也可采取上级领导委托谈话、同级之间相互约谈等方式,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形时可越级进行谈心谈话。
谈心谈话主要包括日常谈心谈话、专题谈心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
谈心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的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四条 日常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通过开展日常性谈心谈话活动,进一步了解干部日常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以达到交流思想、沟通感情、鼓励激励的目的。
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有思想情绪、工作状况不佳或遇到重大变故的,应当及时进行谈心谈话。
日常谈心谈话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
(一)县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县委书记负责;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负责人负责。日常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二)县委书记、县长与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每年至少2次;其他县级领导与其分管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三)各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科级干部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其分管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四)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与本机构、本部门的干部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五)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与所属的党员干部、党员之间要经常进行谈心谈话,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团结,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专题谈心谈话包括换届专题谈心谈话、考核反馈谈心谈话、任职前组织谈心谈话、任职前廉政谈心谈话和退休前组织谈心谈话等。
(一)换届专题谈心谈话。在换届选举前后,向有关干部宣讲换届政策和纪律要求,引导干部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带头落实组织意图,严格遵守换届纪律,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和选举风清气正。
(二)考核反馈谈心谈话。干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干部本人反馈考核情况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并听取干部本人对考核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任职前组织谈心谈话。干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试用期满转正时,向其反馈考察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任职前廉政谈心谈话。干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试用期满转正时,针对岗位特点,向其强调中央和省委、县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提出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五)退休前组织谈心谈话。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前,向其表达组织的关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退休后的廉洁自律要求,鼓励其退休后继续关心党的事业。
第六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帮助其正视存在的问题,分析具体原因,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使其引以为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一)精神懈怠、不思进取而影响工作的;
(二)工作作风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群众中有不良反映,口碑较差的;
(四)被举报反映存在问题但无法查证,或经核查问题情节轻微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情形。
第七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或说明,提出改正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在财政、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在述职述德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突出问题,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九)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日常谈心谈话。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年初列出日常谈心谈话计划,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各承办单位或部门要认真落实年初制定的谈心谈话计划,每半年统计一次谈心谈话进展情况。
(一)县委书记与县委领导班子成员、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县委办负责,报县委书记同意后实施。
(二)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负责人与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分别由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负责,分别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府县长、县政协主席同意后实施。
(三)县委书记、县长与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分别报县委书记、县长同意后实施。
(四)其他县级领导与其分管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等单位负责,分别报县级领导同意后实施。
(五)各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科级干部的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由各单位指定有关科室负责,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六)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本机构、本部门的干部谈心谈话,由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党员及党员之间的谈心谈话,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题谈心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由县委或县委组织部及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实施。
(一)换届专题谈心谈话。涉及县级领导班子换届,县委根据换届工作的需要,由县委主要领导对有关县级领导进行约谈,具体实施工作由县委办负责;涉及镇领导班子换届,党政正职由县委领导进行约谈,其他班子成员由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或镇党委书记进行约谈,具体实施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二)考核反馈谈心谈话。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采取适当方式向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反馈考核有关情况,考核组可单独反馈,也可以集体反馈,并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任职前廉政谈心谈话和任职前组织谈心谈话,由县委组织部商县纪委共同组织实施;单位股级干部任职的,由单位党组(党委)负责实施。
(四)退休前组织谈心谈话,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本单位、本部门党组(党委)领导对临近退休的干部进行约谈。
第十条 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开展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经群众反映或其他渠道发现干部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存在问题的,科级干部应报县委同意,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他干部,由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实施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谈心谈话要求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应当严格遵循下列要求:
(一)谈心谈话前,谈话人应当详细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方面意见,认真进行综合分析,并在谈话时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确保谈话质量,防止走形式、走过场。
(二)对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及时跟踪了解整改情况。对于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三)正确对待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尽量创造条件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四)任职前组织谈心谈话、任职前廉政谈心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应当制备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确认后,由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应当端正态度,如实反映思想状况和工作实际,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应当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组织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表态。谈话对象认为需要向组织说明情况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尽快向组织说明。
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谈话的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提交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正措施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凡涉及举报问题的谈心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将举报信件等材料交给谈话对象;对谈话中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向与谈话无关的人员泄露。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落实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将加强督促检查,不断完善谈心谈话制度,确保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落实情况将列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村(社区)“两委”干部进行谈心谈话,由各镇党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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