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屯昌县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8

2017717日政协屯昌县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委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总商会(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我县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县政协内部刊物,向中共屯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实效。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和各专委会要在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六条 县政协办公室专人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办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

  第八条 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要加强与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县委、总商会(工商联)、人民团体的联系,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九条 县政协办公室和各专委会要加强与中共屯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为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条 县政协常委要加强与政协委员的沟通和协作,增强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意识,发挥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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