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屯昌县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8

2017717日政协屯昌县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政协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治海南省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 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委员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共屯昌县委和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县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我县各项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委员视察的主要内容:一是我县实施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重大方针政策情况;二是人民政协章程和统战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三是中共屯昌县委、县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四是我县各项事业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六是省政协安排的视察任务。

  第五条 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 县政协办公室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县政协办公室根据各专委提出的年度视察计划,统筹制订县政协的年度视察计划,并报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视察组织形式主要有:视察团和视察组。由县政协办公室协调,专委员负责组织。

  第八条 视察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县政协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委员每年可参加一次以上视察。

  第九条 视察团(组)设团(组)长一人,副团(组)长若干人。团(组)长、 副团(组)长人选由专委会提议,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条 常委、委员参加视察,要按照视察日程安排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社情民意;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

  第十一条 县政协办公室和专委会商请相关部门,围绕视察内容制定视察活动日程,准备视察材料,安排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与当地党政领导或视察部门领导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视察组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可提交常委会议审议,并报送中共屯昌县委和县政府。

  驻屯昌省政协委员视察形成的视察报告,在上报省政协办公室的同时,报送中共屯昌县委和县政府。

  第十四条 对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建议,可以提案、信息、信访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视察组视情况邀请县电视台派记者随组报导,扩大委员视察的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委员视察经费,由县政协办公室统筹使用。

  驻县的省政协委员的视察经费,由县政协办公室列支使用。不足部分,商请县财政拨付。

委员在视察期间生病医疗的费用(包括住院的费用) 由委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负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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