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屯昌县委员会专委会工作通则
发布时间2018-05-18

2017年7月20日政协屯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屯昌县委员会设置若干专委会。

  第二条 专委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委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事的职能。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委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我县的大政方针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委会的设置应尽快在当届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各专委会的人员组成,原则上按界别设置,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如专委会人数较多的,则分为若干的组,设组长一名。

  第七条 专委会的人选从县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县政协办公室提出,由主席会议决定。专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提议,经相关专委会主任提出建议,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委会的全面工作由主任负责,县政协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九条 专委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委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专委会根据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专委会应主动与中共屯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沟通情况,建立联系。专委会应将本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能的情况向委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常务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共屯昌县委组织部 琼ICP备15002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