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屯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18

( 2017年7月20日政协屯昌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协章程、《政协海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委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文史资料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 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促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 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第九条 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的职责:

(一) 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二)制定本届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三)组织征集提案;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屯昌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 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加强与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促进提案的办理;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

  第十条 对于在履行政协职能中有突出贡献,在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拟出表彰意见,报请主席会议审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评选出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不断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要责任是对各类提案的审查和检查督促。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一)县政协委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或单位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政协屯昌县委员会各专委会,可以以本专委会名义或专委会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五)驻县的省政协委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向本会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本县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并由第一提案人签名。以界别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该组织公章;

  (四)提案的书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字迹工整,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为方便网上交办,在提交提案的同时提供提案电子版。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在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 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第十七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审查立案。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等属于非监督和参政议政范围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第二十条 未予立案的,应当向提案者作简要说明。根据不同情况和所提建议和意见,有的可以委员来信等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有的可建议提案者修改补充后再提交提案文史资料委员会审查立案;不宜作为提案提出的,应商提案者自行撤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有的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有的可向有关政协专门委员会推荐或联合组织专题调研,提出专题报告送有关单位承办。

  第二十二条 重要提案应当摘报中共屯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和县纪委有关领导同志参阅。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县政协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商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联合交办会,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屯昌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限3个月内答复,办结时间最迟不超过5个月。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提案所提问题,应认真研究,逐项答复;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及时转化为决策,认真贯彻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应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经论证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进一步的答复。

  (二)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屯昌县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屯昌县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在一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规则和落实提案的措施,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当重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办理,在答复前,必要时可以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的意见。

(七)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协及承办单位对提案中反映党委和政府高度关注并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组织重点督办。

第二十七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第二十八条 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候选提案,报县政协办公室遴选后,报主席会议确定主席会议成员督办重点提案,提升委员提案的协商办理层次。主席会议成员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形成督办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取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质量办理。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条 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收到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后,应按第二十四条规定逐件审查,对答复不当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办复。

  第三十一条 提案者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承办单位的工作,及时做出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

第三十二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以及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按机关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三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应当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县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五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单位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六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提案与文史资料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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