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29

                                                               屯委办[2011]44号

   为扎实推进我县基层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根据《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 及《海南省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党 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党务公开内容审批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各镇、村(居)委 会、机关、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 委员会。
第二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由各党务公 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纳、整理,报本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公开。
第四条 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提供公开内 容的相关工作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务公开工 作,督促相关工作部门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党务公开内容,根 据公开内容的性质和特点拟定合理化的公开方案,交由本级党 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本级党组织负责人批准进行公 开。公开方案应根据保密原则,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做到内外 有别;根据层级不同,合理确定公开程度,做到适度有别。需 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 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党务公开资料归档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分类归档保存。
第八条 归档内容:在公开栏、触摸屏、局域网、互联网 上公开的内容,包括文字、图表、图片、音像资料等;通过各 种形式收集、归纳、整理的意见、建议及整改办理情况;通过 文件、会议形式公开的内容及监督员活动记录情况。
第九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保存工作,由各基层党务公开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条 党务公开内容归档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档案管 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在党内文件中对保管年限有明确规定的外, 党务公开档案的保管时限一般为 3 年。
          三、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
第十二条 县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党 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 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分别负责县委及县人大、政 府、政协党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基层各党 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 收集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广大党员、群 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 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 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党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可与政务公开意见箱、监督电话合 并使用。
第十四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特别是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 的,应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十六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 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四、党务公开聘请监督员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要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 督,特别要注意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的监督作 用。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 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员名额为 3—5 人。
第十八条 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 主要从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党务干部或普通党员群众代表中选聘。聘期一任 3 年,聘书由聘用单位党组织颁发。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选聘条件:自觉践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在党的建设和党务公开工作中的积 极作用,积极完成县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熟悉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法律知识以及与党务公开 监督工作相关的知识,参政议政能力强,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 验;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原则性,善于联系群众,在群 众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较高威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 准确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 时间和精力,能坚持完成党务公开监督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对本单位党务公 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 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内 容,监督和协助本单位党组织更好地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召开党务公开监督员工作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及时 通报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党务 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五、党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 党务公开民主评议是推动党务公开、促进民 主管理的有效举措。
第二十三条 党务公开民主评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组长主持,党员、党务公开监督员 参加。
第二十四条 在党务公开民主评议会上,由党组织负责人 做党务公开工作汇报,与会人员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给 予答复并在会后制定方案,及时予以整改。
              六、党务公开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 重要事项及时检查,常规性工作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 在问题,总结典型做法,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有:组织领导是否坚强 有力;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形式是否注重实效;公开 范围是否规范有序;公开时限是否及时到位;收集意见、建议 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县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基层党组织落 实党务公开目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 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以及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与各级党组织、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创先争优、奖惩及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使用 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要参照党内有关规定,针对下列违纪情形,依纪依法严肃追究 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 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 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给予组织处理:
1、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 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2、未按全县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部门、本单 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3、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 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4、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5、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 形式主义的;
6、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处分。对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组织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
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 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 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4、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 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5、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三)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恶性案(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党群干群关系造成较大破坏的,对有关责 任人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县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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