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屯)文罚字〔2016〕第005号
当事人:屯昌开心网吧
住 所:海南省屯昌县南吕镇新东街
接到举报后,屯昌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谭娟(HN-TC1919863(C))、张汉达(HN-TC1929002(C))于2016年8月5日16时30分至16时42分,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海南省屯昌县南吕镇新东街的屯昌开心网吧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一、该场所正在营业,有11人正在上网;
二、该场所证照齐全,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
三、检查发现29号机上网消费者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让该上网消费者填写《经营单位接纳消费者情况登记表》;
四、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法定代表人对现场照片进行了签名确认,并于2016年8月8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对法定代表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立案后,执法人员去南吕派出所核实29号机上网消费者身份,确认29号机上网消费者是未成年人,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No:302)证明案件来源为群众举报;
2、编号为“(屯)文检字〔2016〕第005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页(现场检查照片一至二)、《调查询问通知书》、对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2页(现场检查照片三至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为企业;
4、《经营单位接纳消费者情况登记表》1份,《户籍证明》1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屯昌开心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符合轻微违法条件,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悔过态度好,属初犯,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或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三路新县委办公大楼四楼文体局办公室
联系人:张汉达 联系电话:0898-67812217
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