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4-01

行政处罚决定

(屯)文罚字〔2016〕第001

当事人:张**      

住址:略

                         

2016年3月18日9时57分至10时42分,屯昌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董道义(HN-TC1919862(C))、张汉达(HN-TC1929002(C))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农博城**商铺的**百货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营业,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户,但现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音像光碟332盘,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停止违法经营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理:1.依法对332张光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2.下达《调查询问笔录通知书》;3.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商铺负责人对现场照片进行了签名确认。

3月18日9时57分15时21分,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阳**。

3月21日,执法人员在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核实当事人并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屯)文检字〔2016〕第0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页(现场检查照片一至三)证明现场检查时,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四,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性质为个人;

3、对阳**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音像制品332盘、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 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从轻处罚: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可以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的,可以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当事人商铺有音像制品332盘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悔过态度好,属初犯,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罚:警告,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音像制品332盘,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或屯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屯昌县屯城镇昌盛三路新县委办公大楼四楼文体局办公室 联系人:董道义     

      联系电话:0898-67812217              

                                                                屯昌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

                                                                      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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