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垦统计业务工作移交市县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03-22

海南农垦统计业务工作移交

市县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8]1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琼发[2010]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为搞好农垦统计业务移交市县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121月起,实现农垦统计业务工作全面移交市县管理,确保农垦统计业务工作划归市县管理后得到持续发展。

    二、移交范围

    原农垦系统(包括省农垦总局、省农垦集团公司、整体移交市县管理的试点农场,下同)所属所有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按在地原则移交所在市县统计局管理。

三、移交内容及办法

    (一)统计报表工作的移交。农垦现行的各类专业统计报表纳入移交范围,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及时向所在市县统计局报送报表。

(二)统计业务管理职能的移交。农垦统计业务工作管理职能移交市县统计局,职能移交后市县统计局负责全行政辖区的统计工作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三)统计历史资料的移交。由市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原农垦系统所有单位的历史统计资料、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做好资料交接、归档保管工作,确保在移交过程中资料不丢失、完好保存。

四、移交的原则

(一)业务先行的原则。根据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通知(琼办发[2010]36号)精神,海南农垦社会职能移交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安排好相关职能部门干部。在农垦统计机构、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未明确前,首先对农垦统计业务工作进行移交,确保农垦统计业务工作的连续性。事后继续加强与农垦改革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争取妥善安排农垦统计机构和农垦统计人员。

(二)在地统计的原则。农垦总局各农场、各附(直)属单位,农垦集团下属企业(单位)应按在地统计的原则组织统计调查并向市县统计局上报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农垦总局各农场、农垦集团下属的海胶集团各基地分公司等非胶经济统计方式,由所在地的市县统计局与农场和分公司协商决定。

(三)平稳有序的原则。在移交过程中要做到业务工作交接不乱、报表工作连续不断、数据衔接不重不漏,确保交接后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20111230日前,省统计局按专业整理农垦单位名录库下发市县统计局,由市县统计局统一管理、使用。

(二)20111220日前,省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省农垦集团联合召开全省农垦统计业务移交工作会议,部署统计业务移交工作。

(三)201112月,各市县统计局在年报工作中具体布置农垦统计业务移交工作。为保证统计工作的衔接,2011年的统计年报按双轨制上报,即农垦统计单位向省农垦总局或集团公司上报年报的同时要报送当地统计局。从20121月起,农垦统计单位向当地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四)20126月底,对农垦统计业务移交市县管理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市县统计局、农垦总局统计局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对移交工作做周密计划和部署,并及时解决协调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省统计局各专业要加强与农垦总局统计局与市县统计局的联系,做好历史数据的核对、确认工作,及时提供农垦统计相关数据资料;省农垦总局、农垦集团公司、试点农场要全力配合省统计局、市县统计局做好所辖各单位统计业务和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各市县统计局要把农垦统计业务移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所辖区域农垦各单位统计业务管理职能接收工作,并考虑农垦各农场、各基地分公司下属各生产单位聘用统计协管员负责统计工作;农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地统计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统计资料采集、报送和自身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台帐的管理工作。

(三)坚定信心。农垦统计改革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过渡,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已具备条件进入全面移交阶段,各单位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定信心,确保移交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加强协调和指导。省统计局、市县统计局和农垦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同时,省统计局各专业处要随时了解农垦统计业务移交情况,加强协调,强化对各市县农垦统计工作的督促和检查指导,想方设法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资料报送要求。为了便于农垦统计移交后的统计数据的对比,保证历史数据衔接和市县考核所需,市县上报省统计局报表资料按含农垦、不含农垦两套数据报送。省农垦总局要继续做好农垦系统2011年统计年报工作,及时将年报资料及分市县资料报送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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