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屯昌县水务局
填报时间: 2015 年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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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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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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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件数 |
办理情况 |
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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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法律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 项目名称: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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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和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设计报告; 3.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审查意见; 4.涉及防洪、供水、水环境的项目,还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法定部门审查同意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评价报告、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承担项目工作单位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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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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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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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立方米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第114项 项目名称: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 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9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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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关于项目审查的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应的附图附表(原件4份,电子文件1份); 4.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 6.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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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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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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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
《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第二条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110条 项目条例: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 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6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水利规划,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兴建小(一)型以上蓄水工程、跨市、县、自治县水利工程及其他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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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与经批准的流域规划; 3.各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承诺文件;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与投资计划; 5.经批准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专家审查为十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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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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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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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4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省经济特区水条例》第21条: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等; (四)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 (六)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所有对防洪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 |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6份) 2.建设项目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原件,6份);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 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6份); 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意见书(原件6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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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部门便民服务事项清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屯昌县水务局 填报时间: 2015 年 12 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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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需提交的材料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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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件数 |
办理情况 |
单位意见 |
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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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或个人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或简单分析材料; 4.环保部门的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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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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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 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九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6号)。 |
需要在城市区域内排水的单位或个人 |
1.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申请表; 2.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排水资料和图纸; 3.环保部门的意见; 4.由市政建设部门提供的施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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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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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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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5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法律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项 项目名称: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第五条 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 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应当由占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事先征求相邻行政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所在流域机构审批;重大项目经流域机构审查后,报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溉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 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 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年以上的(含3年) ,占用者应当负责 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 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 投资额缴纳开发补偿费。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 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利用开发补偿费兴建的灌溉水源工程和灌排工程设施及其占用者补偿 兴建的替代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
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原件; 2.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有关材料原件 3.水利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图纸)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原件,附所属地级市水利部门对上述两个文件的初审意见文件原件;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提交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并附经地级市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对补偿方案的初审意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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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县政府部门便民服务事项清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屯昌县水务局 填报时间: 2015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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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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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单位意见 |
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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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48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4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海南省经济特区水条例》第26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被许可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规划管理和节约用水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从水资源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源保护地的经济补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证; 3、取水量测定数据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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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水资源费不能及时收缴,时有拖欠、欠缴现象;二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存在小量用水户企业水表安装不到位;三是群众认识不到位,随意打井现象时有发生,拒缴水资源费现象应运而生。 |
突出重点加大征收和监管力度。重点对城乡供水个人和企业。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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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21条: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23条: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组织实施。 |
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影响范围、时间说明;3、编制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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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是今年我县才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所以征收工作起步较慢;二是有的行政相对人意识淡薄,存在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能不交则免交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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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加强水土保持宣传与调查,促进业者增强依法建设生产和保护环境意识;3、加大征收和监管力度,强化收费规范化。 |
保留 |
县政府部门便民服务事项清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屯昌县水务局 填报时间: 2015 年 12月 10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需提交的材料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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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件数 |
办理情况 |
单位意见 |
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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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水利部令第4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文) |
从江河、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用户 |
1.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取水单位或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5.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专家审查意见;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8.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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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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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一式3份);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如果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查的可以提交类似或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 4.由符合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批稿)(一式3份),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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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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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县政府部门便民服务事项清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屯昌县水务局
填报时间: 2015 年 12月 10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需提交的材料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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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件数 |
办理情况 |
单位意见 |
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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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16号)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
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并竣工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 |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文件(1式3份); 2.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各10份,根据验收组成员人数适当增减);; 4.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式10份,根据验收组成员人数适当增减); 5.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报告(1式10份,根据专家人数适当增减);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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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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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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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03]311号 ) 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6号)。 |
从江河、水库或者地下取水的用户 |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如果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查的可以提交类似或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 4.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5.报告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合同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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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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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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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河道采砂许可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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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5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9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
在我县河道(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行为 |
1.申请书; 2.开采河段的现状情况及地形图;; 3.储量的评估意见; 4.堆沙场地、进场道路等准备情况; 5.采砂活动对河道造成的影响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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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出台需进一步厘清,做好交接手续。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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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部门便民服务事项清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屯昌县水务局
填报时间: 2015 年12 月 10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办理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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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件数 |
办理情况 |
单位意见 |
清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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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 项目名称: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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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建设蓄滞洪区避洪设施 |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原件,6份); 2.建设项目及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原件,6份); 3.《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 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6份); 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议意见书(原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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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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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说明:1.设定依据填写该项目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
2.清理意见填写保留、取消、下放。下放需明确下放到镇或下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