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
发布时间2016-03-17

县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审计工作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 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政策规定和发展 规划,研究推进审计改革,提出审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对县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 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 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级和本 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直接审计、 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 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 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四)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 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 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审计厅 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 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有关部门、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通报审 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依法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省级和本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中 央、省和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本级 投资和以县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 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 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 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县本 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 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 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县本级各部门和各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 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 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 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 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 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 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 技术在审计领域的运用。 (十一)依照法定要求,代表县政府向所监管的企业派出监 事会,对其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 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 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 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 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 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 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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