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36号
发布时间2016-03-22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屯执字第36


    申请执行人陈彩霞,女,汉族,现住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浩,男,汉族,现住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标,男,汉族,现住屯昌县。
    法定代理人陈彩霞,系林某浩、林某标的母亲。
    申请执行人林先道,男,汉族,现住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林菊琼,女,汉族,住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林传宝,男,汉族,住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林金花,女,汉族,住屯昌县。
    被执行人海南电网公司屯昌供电局。住所地:屯昌县。
    法定代表人冯毅宁,局长。
    被执行人邱裕恒,男,汉族,住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212日向被执行人海南电网公司屯昌供电局、邱裕恒发出执行通知 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履行下列义务:一、海南电网公司屯昌供电局向申请人陈彩霞、林某浩、林某标、林先道、林菊琼、林传宝、林 金花支付赔偿款388488.5元;负担受理费6904元,执行费5830.88元。二、邱裕恒向申请人陈彩霞、林某浩、林某标、林先道、林菊琼、林传 宝、林金花支付赔偿款29114.5元;负担受理费531,执行费344.68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应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电网公司屯昌供 电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1223.38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裕恒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990.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电网公司屯昌供电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1223.38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裕恒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990.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英 富
审 判 员 陈 培 师
审 判 员 陈 邦 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大 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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