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海南省人大制度调研获奖文集(全书一)
发布时间2006-08-17

特等奖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课题研究综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课题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围绕服务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个主题来开展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及其 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完善代表工作制度、提高代表工作水平,是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的一个基本方面。本题研究旨在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要求,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目标、规律、途径和方法,以使人大代表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要求,为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海南人大代表工作伴随人大工作的发展不断进步
  1988年建省以来,特别是2003年新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以来,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人大代表工作以提高为代表履职服务的水平为中心,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的进展和做法有:
  1、搞好换届,代表结构逐届优化。各级人大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正确把握换届选举的原则要求,做好换届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使选举产生的我省各级人大代表结构逐步得到改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和素质越来越高。以392名省三届人大代表为例,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48名,占代表总数的12.24%;少数民族76名,占代表总数的19.39%;妇女69名,占代表总数的17.60%,代表结构更趋于合理。在年龄结构方面,体现了逐步年轻化。35岁以下15 名,占代表总数的3.38%36岁至55311名,占代表总数的79.34%56岁以上66名,占代表总数的16.84%。省人大代表中55岁以下的占到83%以上。市、县(区)的代表更年轻一些,35岁以下578名,占代表总数的13.03%36岁至553637名、占代表总数的 81.99%56岁以上221名,占代表总数的4.98%。在文化素质方面,省人大代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344名,占代表总数的87.76%,比上届提高14.11%,市、县(区)人大代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2377名,占代表总数的53.57%,比上届提高了10.67%。新选出来的各级人大代表,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群众基础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为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进一步做好各级人大的工作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
  2、疏通渠道,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日益紧密。主任会议成员定期接访代表,明确了代表来访的内容、方法及组织工作。组织开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回原选举单位走访代表活动,及时制定走访计划,保持与走访单位密切联系,走访活动中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听取代表的意见,收到良好的效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建言献策直通快车”的形式直接向省有关领导提出。省人大常委会还在部分市县指导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代表向选民开展述职活动,培育基层人大代表工作的典型。自2004年起,省人大常委会利用海南人大网站开展代表与网民“面对面”交流活动,驻琼全国人大代表、担任政府部门领导职务和省人大机关的省人大代表及部门负责同志,先后有近百人次与网民交流,回答了网民提出的两千多个各方面问题,还在网站上公布了所有省级人大代表的姓名和照片,为每位代表开设了电子信箱,成为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新渠道。
  3、不断改进,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越来越高。召开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细致整理、分类规范;建议交办后,督促承办单位落实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完毕。组织建议现场办理工作会,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面对面交流,现场办公,提出落实建议的具体措施或进行适当的说明和解释。2005 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开展网上答复代表建议,方便了代表随时查阅办理情况,有利于办理单位接受代表的监督,也使办理工作更加贴近代表,更加有效。省人大常委会还联合省政府有关部门举行有代表参加的建议办理听证会,开展重点建议督办工作,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使代表建议的办理实效得到提高。
  4、讲求实效,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日趋活跃。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组织开展代表集中视察。几年来,已分别对我省中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情况、国有企业现状和深化改革、实施“科教兴琼”战略、城市化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项目工程建设情况等重要工作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了视察。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向省政府反馈代表的视察意见,促进了有关问题的解决。省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 议等活动中都尽量多邀请人大代表特别是相关专业的代表参加,使代表在这些工作中的作用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挥。我省的代表小组活动原先较为薄弱,省人大常委会自去年以来在健全代表小组、培训代表小组长、指导小组活动等方面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代表小组活动趋向活跃。同时,代表述职、走访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等活动逐步推行,在密切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同时,将代表置于选民监督之下,增强了代表履职的内在动力。
  5、多方并举,代表的知情权逐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向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等制度,通过印发情况通报和有关文件、调研材料等形式向同级人大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向每位省、市、县人大代表定期寄送常委会机关刊物《海南人大》和《综合材料》及各项学习资料;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均邀请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多次组织省人大代表旁听了人民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活动,协助有关单位聘请70多位人大代表担任特邀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等,使代表了解有关方面的工作和相关信息。
  6、建章立制,代表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省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人大代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成功的做法上升为相关的法规和制度。200111月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具有较强的系统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了代表工作的深入发展。此后,省人大常委会又相继制定了关于联系省人大代表、代表评议、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议案和建议办理等方面的法规和制度,使人大代表工作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需要克服的主要问题和障碍
  我省的代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制约和影响着代表作用的发挥。主要是: 
  1、代表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近几届以来我省各级人大代表的总体构成逐步优化,但仍然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特别是来自基层的工农代表、非党代表、妇女代表的比例有所下降,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偏高。在本届省三届人大代表中,工、农、商等各行业基层代表52名,占代表总数的13.27%;知识分子代表25名,占代表总数的6.38%。缺少来自基层和专业界别的代表,不利于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利于直接反映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不利于人大开展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些地方的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均为人大代表,不符合人大与政府关系的法律精神,不利于人大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由于我国宪法、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当选条件没作具体规定,以及一些地方选举中民主化程度不够等原因,致使一些代表把当代表视为一种荣誉和待遇,履职的主动性不强。又由于长期以来代表培训工作不平衡,致使基层的一些代表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职权不知用、不会用、不愿用、不敢用。
  2、“两联系”工作亟待加强。人大代表是选民、原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的,必须对其负责,反映他们的呼声,同时也要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代表是联结各级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但目前,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之间的联系目前都没有形成网络,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不少人大代表除开会外很少与人大常委会联系,各级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也渠道不畅,容易出现代表不了解群众情况,群众找不到代表的现象,这使得人大代表在不同程度上脱离了选民,反映原选举单位、选民的民情民意较少,使得人大工作的群众基础不够坚实。
  3、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有待提高。一些承办单位在办理中缺乏深入扎实的工作,满足于“文来文往”,解决代表提出的实际问题不多;有的承办单位答复内容比较简单,流于形式,敷衍了事;还有的承办单位在办理中没有与代表进行沟通,对建议提出的问题难以解决的,未及时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代表在反馈意见中表示对答复不满意等情况。
  4、闭会期间代表活 动不够经常化。各级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职的,他们都不脱离自己的工作岗位和生产岗位;加之代表分布广泛、居住分散,在组织不力的情况下代表工作难以形成合力。目前存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组织松散,内容、形式单一,作用不明显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常委会机关组织和服务工作上的欠缺,没有真正使代表作为人大工作的主体参与到闭会期间各项工作中来,没有很好地创造开展经常性代表活动的机制和条件,造成代表与人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影响了人大工作的质量。另外,“一府两院”除在人大会议上做工作报告之外缺乏与代表联系的经常性渠道,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比一般公民并没有获得更多的知情权、参政权,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很难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权利。
  5、代表履职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尚待完善。有的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得不到鼓励和表彰。从一些地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实践看,人大代表能否获连任,与履职状况如何关系不大。对不尽职的代表,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仅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代表资格的规定,而未作出其他具体的处理规定。从人大工作实践看,也很少有代表因不履行职责而受到某种惩处的。由于长期以来对人大代表履职好坏缺乏评价,这就给人一种当人大代表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错觉。还有的地方由于缺少活动经费等工作条件而难以组织代表活动,也对代表工作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6、代表工作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目前我省不少县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部门仅设主任一人,有的不设代表工作机构,也没有专职人员。从乡镇一级人大看,因大多数乡、镇人大目前仅配有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一-二人,加之乡镇人大处于最基层,工作千头万绪,他们难以把足够的精力用来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开展活动缺乏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明确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目标、思路和主要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具有法定职责的政治身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和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人大代表依照 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机关形成的决议、决定,通过的法律、法规,都必须是经过法定的表决程序,得到大多数代表的赞成和同意才能形成国家意志。从实践看,人大代表的作用是十分广泛的,概括起来讲有四个作用:(1)参与决策作用。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各项工作和活动,都是人大代表参与决策的具体表现;(2)监督协助作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监督权力,是通过每一位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来完成的;(3)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在党、政府、人民群众之间,起着民情上述、上情下达、彼此沟通、相互了解的作用;(4)模范 带头作用。人大代表除作好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务外,还应通过自己的示范带动,协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
  总之,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代议制民主政体,决定了人大代表的崇高地位及其作用、权利和义务。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目标,就是要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代表地位和作用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好的发挥,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要求。为此,必须首先明确做好代表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以中央20059号文件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为动力,以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落实代表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代表履职活动实效为中心环节,以改革发展大局和人大中心工作的要求为导向,以创新和丰富代表履职活动形式为途径,以加强代表队伍建设、优化和提高代表素质为基础,以改进代表服务、落实履职条件为保障,将继承与创新结合起来,将做好人大各项工作与发挥代表作用有机统一起来,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在新的起点上向更高的水平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最根本的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以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为根本指导方针,引导广大人大代表坚定走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坚持和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抵制“三权分立”等政治模式及思潮对代表工作的不良影响。
  根据以上目标、思路,针对我省人大工作实际,我省人大代表工作主要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探索、改进和加强:
  (一)组织好会议期间的代表活动,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和议案建议质量。会议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一种基本形式,提高会议质量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发挥好代表的主体作用。会议期间是代表参政议政、行使职权最集中的时间,为了在会议期间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应当在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下功夫。
  会前,在组织代表作好审议准备上下功夫,使代表提前介入会议。如果等到会议开始后才看文件,很难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和议案、建议。一是要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尽量提前送到代表手中,便于代表根据会议议题,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二是组织好代表会前集中视 察,结合会议议题有针对性地选好视察题目;三是引导代表向选民征集议案和建议,推广代表走访选民、召开座谈会、通过网络征求意见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集中群众智慧与意见,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和审议意见。会中,在改进审议方式上下功夫,让代表充分发表审议意见。省人大从去年开始采取压缩全体会议时间、增加审议时间的办法,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报告书面印发,不在大会上作口头报告,让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审议报告。另外还可提前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初审,保证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阅报告,进行思考。进一步规范代表发言的时间、内容,发挥好审议主持人的引导作用,保证审议紧紧围绕主题来进行,鼓励来自基层的代表多发言。另外,根据议题和条件,还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大会发言和联组发言。应支持和鼓励代表在必要时勇于运用询问和质询这种方式,这既可达成审议中代表与“一府两院”的互动,使审议更加深入有效,又可使会议审议过程成为监督的过程,加大监督力度。会后,要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上下功夫。注意收集代表对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时与承办单位沟通,改变答复率高而解决问题少的现象。对一些重要的议案、建议重点督办,必要时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把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做扎实,切实解决问题,既支持了政府工作,又可保护和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
  (二)把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活跃起来,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总体水平。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是当前我省代表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现在不少代表被称为“会议代表”,每年仅仅参加一次人代会,会前会后很少参加人大的活动。事实上,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大部分还是在闭会期间进行的,闭会期间活动既是会议活动的延续,又可为开好下一次人代会打下基础。应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作为加强代表工作的重点来抓,形成既规范有序又灵活多样的活动制度和形式、方法,丰富代表活动的内容和载体,使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活跃起来。为此,应当抓住两个基本环节:一是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各项工作要尽可能多地吸收代表参加。这既可增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质量,又使代表得到锻炼提高和施展才干的机会。例如在立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述职评议等活动中以及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会议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代表参加,围绕落实议案、建议组织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使代表成为监督落实议案建议的主体等。二是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精心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中央20059号文件明确规定代表小组活动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基本形式,要将积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到代表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首先,建立健全代表小组,健全代表集体活动的载体。还可以在按地域建立代表小组的基础上,以代表自愿为原则,按照代表专长建立代表专业组,便于代表之间的交流和共同开展活动,也利于代表按专业对口参与到人大工作中去。一定要选出那些热心人大工作、有条件有精力组织开展活动的代表担任组长,对其进行集中培训,通过组长带动其所在选区全体代表作用的发挥。再次,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指导代表小组定期活动,选准活动重点和项目,形成有份量的视察或调研报告,力争通过小组活动切实加强与选民的联系,推动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推进人大工作的开展。积极推动建立“代表活动室”,为代表小组的活动搭建平台。
  (三)加强代表队伍自身建设,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加强代表队伍建设,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与水平,使代表充分反映全体人民的利益与意志,是发挥代表作用、做好人大工作的前提。首先,强化代表培训工作。搞好代表培训,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途径。人大代表来自方方面面,要想使代表尽快地进入角色,就必须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代表培训工作 要形成制度,增强计划性。新代表的培训、代表任期内的培训,都应根据人大工作及代表履职的需要全盘考虑,有计划地予以安排。要围绕代表履职最迫切需要的知识安排培训,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代表职责和代表履职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方面的基本知识,使代表真正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人大代表具有“兼职性”的特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这决定了代表培训必须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目前培训多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这一方式有效率高的优点,但也有代表集中 难度较大、时间难保证等缺点。可适当组织上下级人大联合培训、集中授课与专题座谈相结合、专家授课与现场考察相结合以及代表经验交流等方式,使培训形式灵活多样,收到更好的效果。其次,优化代表结构。代表队伍作为一个整体,只有建立起良好的群体结构,才能充分发挥互补作用,增强集体效能。市县和乡镇换届选举工作就要开始了,抓住换届的时机优化代表结构,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在掌握代表队伍结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优化代表结构的指导原则和具体办法,从政党结构、职业界别结构、性别结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上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保证从各行各业、各个阶层选拔出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履职能力都符合要求的公民,充实到代表队伍中来,从而奠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可以像建立人才库那样建立人大代表储备库,储备优秀人才,从源头上抓好代表结构的优化。
  (四)加强“两联系”,努力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
  人大的最大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两联系”是发挥代表作用以至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探索,规范联系的内容,拓宽联系的渠道,细化联系的方法,使“两联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人大工作真正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之上。在加强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方面,除更多地吸收代表参加各项工作和活动外,还应完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代表的双向约见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行业、领域代表,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选举单位工作联系制度。此外,还要关注如何加强与一些在民意反映机制上具有代表性层面(如基层代表、青年代表、非公经济行业代表等)代表的联系,注意倾听各种意见。应当很好地利用代表小组这个组织渠道,将常委会的工作情况等信息及时传递给代表,将代表的意见及时反馈到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在加强代表和原选举单位、选民的联系并接受其监督方面,可以考虑规范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印制“代表名片”分发给选民,建立代表活动日,开展代表走访选民活动等。实践证明,只要真正重视起来,加强“两联系”的具体方式方法是很多的。
  (五)加强代表履职的服务和组织工作,形成代表履职的良好氛围和条件。
  代表主体作用的发挥,需要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及社会其他有关方面给予有力的保障、服务和配合,尤其是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提供优良的服务和组织工作。一要加强对代表工作的领导和部署。对本级人大代表工作进行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监督。要将代表工作的要求渗入相关法规、制度、文件中,对代表工作的一些重要环节和重大问题专门制定制度,如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代表视察和检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约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等等。二要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健全向代表通报本行政区域重大情况和常委会工作的机制,通过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举行通报会、寄送学习资料、组织视察检查等方式,及时向代表传达法律政策信息、政务信息和资料信息,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条件和依据。三要做到代表工作有专人抓、专人管,这样代表活动才有可能做到经常化、规范化。要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得力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使代表活动有人负责有人落实。四是要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增加代表活动经费,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物质保障,代表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人大常委会还要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沟通,保障代表的福利待遇,解决兼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工作的矛盾,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良好条件。常委会机关要切实增强为代表服务的自觉性,增强为代表服务的主动意识、责任意识和实效意识,为代表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六)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的激励和保障机制。
  目前,代表管理工作常常流于一般化和表面化,除了开会外,对代表的管理大多仅局限于登记个人基本资料、发代表证等,未能有效地通过管理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今后可从多个方面探索建立代表履职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登记制度,将代表参加会议、调查、视察情况,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情况以及其他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登记在册,并且定期向全体代表通报。二是在登记履职情况的基础上,还可以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举办代表经验交流活动,评选表彰优秀代表(可以在社区内评,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评),宣传优秀代表的事迹,树立典型,使尽职尽责的代表得到褒扬,从而在代表中形成发挥作用的良好氛围。三是以适当的方式,将代表履职的情况向选民或选举单位反馈,增加代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代表的责任感。还应当将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向选民公布,便于选民和代表的联系,并接受选民监督。四是落实完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制度。严格执行《代表法》“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改变个别代表将人大代表仅仅当作荣誉职务的错误观念。对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联系选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有约束力的规定。人大代表的地位与其发挥的重要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方面。人大代表的法定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人大代表的作用又充分体现了其地位的特殊性。只要各级人大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的重大意义,以中共中央9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把加强代表工作作为人大一切工作的基础来抓,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高度长期不懈地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就一定会不断取得新的进步,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也必将随之 到来。 (P4P17
(本课题组组长:张德春
  翟培基;副组长:罗时祥  褚晓路  陈琼玻;成员:李绪青  赵志东  邹其国  陈安吾 阎杰  黄海兰  林崇高  杨全策;综合报告执笔:陈琼玻  褚晓路  陈安吾)


                                                                    发挥代表作用,提高会议质量
                                                                 --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课题研究分报告之一
                                                                                      
省人大常委会课题组 


  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宪法原则,决定了会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也是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主要载体。会议期间是代 表受人民的委托,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职权最重要、最集中的时刻,也是社会对代表最关注的时刻,代表的履职表现直接影响着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功能的 发挥和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代表在会议期间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报告着重从激发代表这一会议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出发,针对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亟需解决 的突出问题,总结和探讨实践中一些切实可行的做法,以供参考。
  一、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职权
  根据宪法、组织法规定,全国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0天左右,省级6-8天,市县级4-5天,乡镇2天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6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6天左右,省级5天左右,市县级2-4天。会议次数少、会期短、议程多,如何在会议期间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达到会议预期目的,首先要明确法律赋予代表会议期间的主要职权。
  1、提议案权。提出议案是国家权力机关开会议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开始。除有关国家机关外,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依据法律规定,代表议案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符合法定人数。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二是内容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属于要求列入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2、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HTSS〗简称提建议权。代表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它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具有监督、信息和参谋作用,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转变作风的有力鞭策;是国家机关掌握社情民意,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为国家机关进行重大决策提供的宝贵信息和重要参考资料。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受代表人数的限制,可一名代表提出,可数名代表联名提出;也不受时间限制,可会议期间提出,也可闭会期间提出。
  3、审议权。〖HTSS〗审议报告和议案是代表参政议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是批准通过各项报告、议案的必经程序。代表在参加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时,有权审议列入会议的各项议题,可以发表赞成、支持的意见,也可以发表批评、反对的意见,还可以提出修改和新的动议,也只有通过人大代表认真审查和充分讨论,各项议题才能付诸表决。为保障代表的审议权,法律规定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发言表决 不受法律追究。
  4、质询权。即询问和质询权。询问是代表了解情况的一种方式,目的是获取信息,为审议服务。它是指会议期间,代表 可就审议中不明确和有疑问的事,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解答,有关国家机关应派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说明解答。质询则是会议期间代表监督的一种方式,必须在 会议期间提出,且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必须是30名以上联名提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必须是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3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5、调查权。调查权是代表行使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以及国家生活中暴露的某些重要问题提出,为了弄清情况,揭露问题,以便对某事 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改进工作,或者对被调查人员建议作出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明情况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大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6、表决权或选举权。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权是代表对议案的最终决断权,是代表最重要的职权之一。代表应根据人民的利益慎重地投入这一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对于确定的侯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7、罢免权。代表有权对由他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提出罢免,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对由他们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出罢免案。
  从以上代表在会议期间所具有的各项主要职权可以看出,除审议权、提建议权、表决权或选举权代表可单独行使外,其他权利都需要法定人数,这为代表个体行使职权带来制约,也是探讨代表会议期间充分发挥作用必须遵循的前提条件。实践证明,会议期间代表作用发挥如何,不只在于某单项职权行使的成效大小,也不只在于诸如质询、罢免、调查等刚性职权的是否行使,而是取决于以“充分”为界线,代表是否“敢于”和“善于”行使各项职权,做到不缺位也不越位。从人大工作实践来看,虽然表决权或选举权是代表对议案包括对事或对人整体态度的表现,是其它各项职权赖以存在的基础,但是结合我省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现状,针对代表单独个体而言,提议案权、建议权和审议权具有核心和实质性意义。
  二、我省代表在会议期间履职的情况
  我省有全国人大代表18名,省级代表390多名,市县级代表4400多名,乡镇级代表上万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40多人,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委员10-20人不等。随着人大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正逐步提高。会议期间,代表以履行好代表这一神圣职责为己任,积极行使会议的审议、选举、表决、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各项职权,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充分地发挥出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作用。
  1、代表会议期间履职逐步规范化。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为各级代表会议期间 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提供了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支持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充分行使各项职权。并明确指出,人大代表正式审议报告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大会主席团和有关代表团报告,必要时还应向代表本人报告。2005年,为贯彻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9 号文件),省人大常委会起草了《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处理办法》、《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范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代表法的实施以及我省陆续制定和实施的如《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制度》以及有关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有效地推进了我省人大代表会议期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2、代表会议期间履职积极性逐步增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代表的代表意识逐步增强,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也大幅度提高。会议期间,代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听取“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计划财政预算报告,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审议各项报告,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代表审议热情高、底气足,会议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发言有根有据,使会议的决策最大限度地体现 集体的意志和智慧。针对事关全局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立足省情,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创新中加快我省发展的主题,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十届全国人代会期间,我省18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分别为:一次会议提出议案8件,建议38件;二次会议提出议案7件,建议62件;三次会议提出议案5件,建议61件。省三届人代会期间,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分别为:一次会议提出议案87件,建议188件;二次会议提出议案11件,建议219件;三次会议提出议案7件,建议235件。议案和建议的内容广、质量高,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内容从修路、修桥等具体事情逐步过渡到涉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各个领域。自2001年起,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在人代会上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面对面的现场办理、答复,认真做好重点议案、建议的督办工作,积极推进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网上答复工作,办理质量的不断提高,大大地调动了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积极性。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对会议期间代表审议发言情况及提出议案、建议情况的深度报道,也极大地激发了代表会议期间履职的积极性。
  3、代表会议期间履职方式不断创新。代表与网民面对面在线交流的活动,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出一种颇受代表、网民及广大群众喜爱的活动方式。活动充分利用网 络信息资源,通过网络使代表与网民实现“面对面在线交流”,网民可以通过在线对话框提出自身关心的问题,也可围绕主题提出各方面的问题,代表则可以有选择 地进行回答,活动的时间、空间、信息互动性极强。它创新了代表会议期间履职模式,为代表会议期间主动出击,积极地参政议政提供了载体。通过活动,不仅密切了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为群众了解会议期间倍受关注的代表履职情况搭建了平台,而且也为代表审议各项议案,提出议案、建议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自2004年活动开展以来,每年人代会及常委会会议期间都有一定数量的省人大代表参加。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三次会议期间,我省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在线交流活动,积极宣传我省在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做法,受到了兄弟省市、海内外新闻媒体的充分肯定。到目前为止已有近60位全国、省级代表参加此项活动。
  4、代表会议期间履职条件得到保障。近几年,常委会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积极为代表会议期间充分履职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每年人代会前,省人大常委会都组织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为代表掌握一手材料,深入审议各项议题,提出切合实际、合乎民意的议案和建议打下了基础。为保证人大代表会议期间审议各项报告的时间和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决定》要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镇人大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按规定在召开代表大会前的一定时间送人大代表预审。另外,决定对代表会议期间履职的时间、经费、司法等方面的保障也作出了具体规定。2005年,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对政府工作报告等6大工作报告采取票决制,这是代表会议期间履职方式的重大改变,为代表能更真实地表达意愿和主张创造了条件。同时,组织开展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人大代表信息查询服务,查询内容包括大会议程、日程、会议动态、会 议组织机构、工作机构、统计数据资料、各新闻媒体报道情况等,为省人大代表在审议大会各项议题,提交议案、建议时了解有关资料和查询有关数据提供了便利。常委会还积极改进为代表提议案、建议的服务,在会场设立议案建议组,加强会议中的咨询和指导,为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提供方便。
  代表会议期间履职水平虽然不断提高,但是总体状况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法律赋予代表会议期间的各项职权中,尤其是代表的审议权和提议案、建议权行使不充分,特别是提议案、建议权的行使远未到位,各级代表在积极反映人民意愿、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还不够充分。
  1、代表审议发言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有些代表审议发言的积极性不高,发言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从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代表审议情况来看,有相当部分的代表在会前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作了审议发言准备,审议时提出建设性建议;部分代表虽作了审议发言,但缺乏实质性内容,未提出实质性建议;还有一小部分代表未作审议发言,主要是“不能”、“不愿”、“不敢”。“不能”是因为掌握信息和第一手材料有限,“审”不出什么东西;“不愿”是代表认为审议意见落实难,说了也白说;“不敢”是因为怕审议发言得罪人或说错,审议发言的积极性不高,只是来听会、陪会,没有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带到会上。
  2、代表提议案、建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代表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大事项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 职权,也是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代表议案、建议质量是会议期间代表作用发挥最直观的表现,也是代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调研、工作后取得成效的集中体现。从某个层面讲,代表提议案和建议也是一部分审议时不善言辞的代表表达民意的重要补充。市县、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案和建议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代表议案形式不规范;代表议案内容过于琐碎、具体,不是重大事项,不是围绕广大群众利益提出,不宜列入会议议程;代表议案没有经过深入调研和思考,内容不充实、论证不充分,缺乏可操作性。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从外部因素看,一是对代表会议期间履职情况没有明确的量化考核评价机制;二是法律和制度保障不够明确有力。从代表自身因素看,一是知情知政渠道不畅,情况了解不深不广;二是受时间、精力、能力限制,审议以及提议案和建议前缺乏必要的调研论证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会期只有几天时间,大多数代表往往是到了会上才开始考虑审议发言和提出代表议案、建议,准备审议发言和提出议案、建议往往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代表会前进行了一定的准备,但由于缺乏充分的材料和必要的论证,难以提出高质量的发言和议案、建议。
  三、充分发挥会议期间代表主体作用的主要措施
  要充分、有效调动和发挥每一位代表积极性,促进每一位代表高质量地履行职权,发挥代表会议期间的作用,必须着重加强和改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1、深化培训工作,增强履职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按选举法产生的代表,兼顾了代表性别、年龄、民族、行业等各种因素,素质参差不齐、参政意识和水平不平衡是在所难免的。履职意识不到位、履职能力有限是当前制约代表在会议期间发挥作用的两个重要因素,履职意识是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履职能力是基础。人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单靠代表任职前的经验和学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代表个人而言,“台上几分钟,台下十年功”,会议期间代表发挥作用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从我们对省级人大代表的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缺乏有针对性的培训是制约当前代表充分有效履职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针对会议各项议题的针对性很强的培训,是对代表自身学习和调研外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应该说,有针对性的培训是代表们所乐意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问题的有力措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真正把培训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改善培训条件,根据代表履职的实际需要,把经常性培训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有机结合,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代表进行轮番培训,让每一位代表在每次会议上都有所表现,让每一届代表在每届任期内都有所作为。
  2、围绕开好会议拓宽和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知情知政是各级代表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并从制度和工作机制上予以保障。一要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代表履行各项法定职权前的必要环节,全面、系统、深入、细致的会前调研工作是代表会议期间充分、有效地履行各项法定职权的前提。代表自身要增强自主性和计划性,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调研方案,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实地考察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每次调研并非一定是即将审议的议题;每年都要完成一至两个调研课题。同时,要发挥常委会各工委室的专业优势,结合会议议题和各时期工作重点,广泛邀请有关代表参与调研活动,并就会议的每项议题为代表提供有份量的调研报告,坚持做到每立一个法,都要开展相关立法调研,提供立 法参考;每听取一个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都有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开展的一次专题调研,提交一份调研报告,以供代表参考。二要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从代表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这一角度看,各级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向本级代表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和重要情况的义务。可探索拓宽“代表直通车”的对象、方式和内容,在代表与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形成信息互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可向代表及时通报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一府两院”工作动态、党委政策动态等信息;代表也可通过这一平台反馈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一府两院”要定期向一定范围内代表通报工作的整体情况,让代表清楚各项工作的运行情况;对于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及时采取会议或书面形式向代表们通报,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日常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让代表了解和掌握每年的工作重点,并为代表了解其他信息提供便利;对于会议期间审议的重点议题,办事机构应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印发相关背景和说明材料或播放相关录像资料。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题的涉及面日趋广泛,代表不是“万事通”,要议深议透,除了代表自身掌握大量材料和信息外,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一府两院”要 积极为代表了解与议题有关的情况提供方便。三要建立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有关重要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要广泛邀请不是委员的有关代表参加或列席,每年人代会前要让不是委员的代表分期分批参加一定数量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议或常委会组织的调研、检查重大活动。要把代表知情知政和政务、审务、检务公开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代表列席“一府两院”重要会议制度。四要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代表联系选民制度,增强代表联系选民的广泛性和自觉性。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省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为契机,成立并发挥好该工作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稳定的联系机制,有充实的联系内容和普遍的联系对象的工作制度,在代表联系选民中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人大常委会主任 接待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定期走访群众、代表接待群众来访等有关制度。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发挥好代表小组活动平台作用,为代表联系选民提 供便利。
  3、改进审议方式和方法。充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议,是代表有效审议各项议题的前提条件,也是各项议题得以完善的重 要途径。要不断改进审议方法和方式,在综合考虑减少会议成本和提高会议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实现每位代表对真实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更为直接的基本了解和对各 项议题的充分审议。从地方人大工作实践来看,按代表人数和审议议题的专业程度,审议方式有全体会议、分组、联组、专题等几种审议方式。其利弊是:全体会议审议,虽不可能每位代表都能发言,但其他代表都能更直接了解审议意见,不利的是所耗时间长,会议成本高,这种方式往往很少运用。分组审议,每位代表一般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也可以由召集人通报各组审议情况,但不在同一组的代表不能直接了解其不同意见。联组审议是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举行联组会议,各组推荐代表就同样议题进行更大范围的审议,要求发言人对分组审议的所有意见进行综合系统的整理,但往往由于发言人的素质和转述能力,影响分组时代表意见的表述。专题审议则是充分发挥代表专业优势,是分组审议的一个重要补充,使审议更充分、更深入,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应该说,审议没有固定的模式,每次会议所采取的审议方式和方法要综合考虑代表人数和议题本身内容,无论是单独还是综合运用各种审议方式,均以达到最佳的审议效果为目的。对审议中代表尚难以达成 共识的焦点问题,尤其是立法中的个别争议较大的条款,可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对焦点问题进行集中,再由全体会议集中审议。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 较多的是分组审议,为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和系统性,可探索中心发言人制度,即每个代表团或组确定一到二名中心发言人,针对议题作中心发言,有条件的,可让代 表作初步的调研准备则效果更佳
  4、加强代表审议发言和议案、建议的转化运用。“代表代表,开会就了”从某个角度折射出代表会议期间发挥作用的局限性,也就是说即使代表在会议期间很好地发挥了作用,但其作用和影响必然是有限的。要使审议中代表每项中肯的意见和每件关乎发展、切合民意 的议案、建议在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的工作中都有所体现,使代表“说了不白说,提了不白提”,主要应加强两方面工作:
  一要规范会议审议意见,增强审议意见实效。要尽快建章立制,对审议意见的形成、效力、落实、督查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要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并整理好代表会议期间的审议发言,形成既注重原则性又具有可操性的审议意见,改变以往仅以简报印发形式,由人代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增强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对经会议审议后形成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落实要实行督办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跟踪督查会议审议各项议题的决议、决定和审 议意见的落实,使有价值的代表审议发言落实到“一府两院”工作中去。对那些拖着不办或敷衍塞责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
  二要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提高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办理质量。要将代表议案和建议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征求议题的一个重要来源,大胆地将那些符合要求的议案和建议充实后上升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议题。要加强和完善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尽快制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改进议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建议综合分析,确定重点建议,明确承办单位;把督办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贯穿于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全年工作中去,包括听取和 审议“一府两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各项专题报告、确定“一府两院”重点评议对象、开展执法检查的重点等;及时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提高问 题的解决率和代表的满意率,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5、建立健全代表会议期间履职的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机制。以代表这一会议主体为核心,以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为基础,建立健全代表会议期间履职的各项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机制。一是在实行代表履职通报制度中,将会议期 间的履职情况作为首要内容。详实地记录代表会议期间出席、提议案和建议、发言等情况,在适当时候通过适当形式向全体代表、代表提名政党和团体、代表选举单位或工作单位通报。要加强对代表会议期间活动的新闻报道,公开代表会议期间审议发言等履职情况,让代表在会议期间的活动置于选民、新闻媒体以及全社会监督之下,促进代表充分履职。二是将会议期间履职状况作为代表向选民述职的重要内容。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同时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是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法律依据,这是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代表的重要形式。这项制度的推行中应坚持以正面鼓励为主,要使履职好的代表得到肯定和鼓励。可考虑每个代表每年要书面或口头述职一次,每届代表在本届任期内要向选民或选民代表口头述职一次,强化代表对选举单位或选民负责的意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惰性,积极参政议政;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增强代表和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的互相谅解和支持,使代表履职的底气更足,反映民意更充分、准确。三是落实 会议期间代表履职保障机制。要认真落实各项保障代表权益的法律和制度,从时间、经济和司法等方面为代表在会议期间迅速、便利、安全行使职权作出保障,切实 解除代表的后顾之忧。首先会期要保证,要根据议题内容确定会期长短,确保代表尤其是来自基层代表的审议时间。要依法保障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严厉惩处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参会要给予适当的津贴。“一府两院”要自觉尊重和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主动 配合代表工作,从制度上对代表的权益进行“刚性”保护,对侵害代表权益的行为和个人进行严惩。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宪法、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宣传,形成民主法制氛围,动员全社会尊重代表合法权益。四是开展代表评比表彰活动。要定期召开代表履职经验交流会,总结代表工作经验,将代表参加 各项法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等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作为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通过表彰履职充分的代表,树立模范典型,鼓励、带动、引导一批 代表“争先创优”,同时对那些不作为的代表施加压力,进而激活代表履职积极性,增强依法履职的紧迫感。(执笔:罗时祥  林崇高)

 

版权所有:中共屯昌县委组织部 琼ICP备15002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