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工作委员会(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16-03-23

1.了解宪法、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对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做的决定、命令、指示,如发现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县人大及常委会提出报告。

2.负责对“一府两院”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并向人大常委会写出报告。

3.对上级人大及其工委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合上报。

4.负责办理人大及常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5.围绕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议案,按分工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或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定草案,为人大常委会审议各议案做好准备,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有关议案。

6.经常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联系工作。

7.承担负责依法治县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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