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大常委会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3-22

为加强单位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树立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单位印章:

1.人大常委会使用的印章。

2.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印章。

3.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印章。

4.人大办党支部印章。

(二)领导个人印章:刻有领导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三)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四)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单位印章由办公室副主任专人管理使用,其出差、公休期间指定专人代管。

(二)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屯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印章的使用。

1.以本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本党组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本党组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本党组章的用印。

(二)“屯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章的使用。

1.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县人大常委会章的用印。

(三)“屯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使用

1.以本办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以本办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3.以本办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4.以本办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5.出国审批表、政府采购审核表、资金审批等常规性行政工作用印。

6.其他需盖本办章的用印。

(四)“人大办党支部”印章的使用。

1.对本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

2.以本支部名义制发的公文。

3.以本支部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本支部章的用印。

(五)办公室主任个人印章的使用。

1.对党支部发展新党员的审批。

2.支票专用章(限于主任个人印章)

3.其他需要盖办公室主任印鉴。

(五)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常委会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办公室主任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后,方可到办公室加盖公章。

1.使用各种印章,需经常委会领导或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审批同意。原则上,使用常委会印章、党组印章,需经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同意;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必要时需请示常委会领导签发。

报表、文件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领导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常委会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3.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领导本人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一般不得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其他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分管领导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属代章的应在落款处注明“(代章)”。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办公室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常委会主任授权审批的分管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常委会办公室外,其他部门的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办公室主任或由常委会主任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办公室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办公室定期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办公室主任及常委会主任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办公室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办公室出具证明,经常委会主任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常委会主任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不当使用印章的处罚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领导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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