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交办的原则: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条 交办的范围和途径:
(一)全局会议决定、决议和决策、各项工作部署;
(二)我局领导直接交办工作任务;
(三)办公室传达领导意见所交办工作任务;
(四)其他交办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办事项的办理:
1.文件交办事项需发交办事项审批传阅单,注明交办事项、交办时间、办结时限、承办人等相关信息,承办人在办结时限内完成交办任务,并主动配合办公室文件登记人员完成登记台账。
2、口头交办事项需承办人在交办时限内完成交办任务
3.交办事项办结后视情况形成书面或口头汇报,注明办结情况、办结时间等相关信息(未办结或未在要求时间内办结事项需标明或口头汇报原因)。
第五条 交办事项的督办:
办公室对交办事项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交办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交办事项的;
4.办理交办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交办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承办人应当按照要求整改落实,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交办督查事项的查办:
(一)查办对象:
1.承办人不能按时办结,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2.交办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深入调查研究、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反映情况失实的;
3.涉及多个人,主办人员不主动协调、协办人员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
4.落实交办事项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过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处理方式:依据屯昌县干部管理条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