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优化投资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屯委办[2015]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推介我县投资环境,引导企业开展境内外投资合作,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主办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二)县招商局主办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三)县招商局受县委、县政府委托或以县招商局名义参加各省市组织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四)县政府涉及相关部门开展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五)县政府、县招商局等部门在县内外设立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平台开办及营运费用,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的公共费用。 

  (六)县招商局开展全县投资营商环境宣传推广、招商引资人员培训、招商引资政策法规汇编、处理和应对企业投诉业务、全县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建立全县投资环境评估体系等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 

  (七)县招商局开展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调研、课题研究、重大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及后续跟踪服务。 

  第六条 根据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重点的调整,县招商局商县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职责。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县招商局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协同县招商局,报县政府审批;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八条 招商部门职责。 

  县招商局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讨论等方式进行分配。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等。 

  第十条 县招商局组织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通过管理平台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二条 县招商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县招商局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上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县财政局、县招商局将资金安排计划联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县财政局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县招商局在县政府网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扶持范围、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资金拨付、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屯昌县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方案的通知》(琼财绩〔20132290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县招商局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其他形式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视情况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六条 县财政、县招商部门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县招商局和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县招商局、县财政局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县招商局、县财政部门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县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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