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6-03-25
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执法主体
屯昌县民政局
办公地址
屯昌县屯城镇绵绣路
具体办理地点
屯昌县屯城镇绵绣路
联系电话
67812415
办理对象
 公众
投诉电话
67830504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办理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会议议程表决事项通过票率的结果);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有账户的分支机构应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3:清算组的清算报告书,须有清算小组成员签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设立独立帐户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清算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及所有空白票据《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及所有印章(有账户的须交空白票据);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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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屯昌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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