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北京、天津、上海市地名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的动态管理,指导示范创建工作,明确示范创建目标,规范示范创建程序,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和公开,我们在总结命名第一批示范市(县、区)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各地民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扎实做好实施工作。各地在实施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24日

 

  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试行)

  

  为规范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方法和标准,科学测评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建设,引导各地不断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测评体系。

  一、测评目标

  地名公共服务示范测评体系是确定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的标准,主要对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进行测评,科学、公正、客观地衡量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综合、全面地反映地名公共服务建设成效。

  二、测评对象

  测评对象是拟申报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的市(县、区)。

  三、测评内容

  测评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和增值项目六个方面。具体测评因素及评分方法见附表。

  四、分值计算

  测评总分=总体要求分值×10%+ 地名规范分值×20%+ 地名标志分值×25%+ 地名规划分值×20%+ 数字地名分值×25%+增值项目分值

  总分值≥80分且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四个专项事务分值均≥70分的市(县、区),可确定为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

  五、组织与实施

  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区),原则每2年确定公布一批。省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区)进行测评,并将符合示范的名单报民政部,民政部根据省级上报的示范名单进行抽查。被确定为示范市(县、区)的,由民政部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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