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5

琼民发〔2015〕5号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我厅结合民政工作实际起草了《海南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方案

  

  

  

  海南省民政厅

  201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海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精神,推动我省民政法治建设,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海南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民政建设,严格规范民政权力运行,依法保障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起比较完备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做到权力法定、执法有据;加强民政法治工作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民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建立民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民政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三)加强民政法规制度建设。着力构建以民政法律法规为主线、配套政策为辅助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十三五”期间,要重点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组织、优抚安置、殡葬管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老龄事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及时将群众期待、工作急需、条件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政策,列入地方立法计划;更加注重现有民政法规政策的修订或废止工作,特别是一些制定年代较早、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 “十三五”期间,省级要完成《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各市县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或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民政法规政策能够落地实施。

  (四)建立“三单”制度。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三单”制度,确保民政权力规范运行、高效透明和权责清晰。2015年,省民政厅要率先建立起“三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使公民、法人准确了解民政部门权力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内容,确保民政工作执法有据、依法行政;民政对象依法维权、依法监督。各市县政府民政部门要依据“三单”对民政工作进行梳理,确保民政权力按“三单”规范运行。

  (五)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继续实施“六五”民政普法规划,编制 “七五”民政普法规划。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向社会和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宪法和民政工作法规。将学习民政法规列入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最少集中学习一次。健全法制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民政系统干部参加省执法资格培训,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要举办2次通用法律以及专门法律知识学习或讲座。

  (六)加强民政执法工作。推行持证执法制度,凡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进行执法活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制定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七)建立民政法治综合评估制度。根据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制定民政法治建设综合评估方案,通过书面汇报、调研座谈、抽样调查、实地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每年对1-2件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或专项督查。省民政厅依据检查督查的情况对各地民政法治建设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市县政府。

  (八)加强民政法治力量建设。加强民政法治工作力量建设,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充实法治工作人员。各级民政部门招录公务员要向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倾斜,逐步使法律专业毕业的公务员比例达到30%以上;海口、三亚和儋州市民政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民政局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并通过内部调配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配备法制工作人员;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尽快建立法制工作联络员制度,至少确定1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工作联络员。要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坚持重要会议有法制机构参加、重大决策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监督实施,坚持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充分发挥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普遍建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民政立法创制、行政决策、复议应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把加强民政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法治民政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与法治民政总体要求相匹配的协调监督、综合执法、法律服务队伍。要不断提高民政法治工作者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逐步建立起既通晓法律法规、又熟悉民政业务的民政法治工作队伍。

  (九)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民政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共同承办相关案件。建立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逐步提高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比例。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市县民政部门每年1月份须将上年度本单位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省民政厅备案。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民政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助抓、法制机构具体抓的法治工作领导责任机制。要坚持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省民政厅要科学编制2015-2020年立法规划,做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顶层制度设计,形成协调推进民政立法工作格局。要把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探索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将法治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并逐步提高法治建设在民政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比例。

  (十一)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民政法治工作经费,每年要将民政法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初预算安排,保障民政法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法治工作经费要求细化明确,实行项目化操作,要优先安排民政法治培训、法治宣传和民政执法工作经费,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普法对象,选择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因地制宜的选择普法教育形式,开展执法和普法活动,确保民政法治建设取得实效。

 
 
 
 

版权所有:中共屯昌县委组织部 琼ICP备15002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