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阳光爱心协会发起人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屯昌县阳光爱心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相关规定,经对申请及上送相关材料审查,并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现予公告如下:
准予屯昌县阳光爱心协会成立登记。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共青团屯昌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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