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09
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2015年6月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于2016年5月31日前到我局办理2015年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屯昌县民政局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