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工作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研究推进民政工作改革,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对本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统筹本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指导本县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八)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县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一)指导开展收养登记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联系屯昌县慈善总会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文秘岗。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财务资产、安全应急、信访、接待及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审计;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内部督查、信息宣传等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纪检、意识形态、机构编制、人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教育培训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拟订和实施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做好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社会救助岗。
负责拟定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相关规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工作;负责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全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社会福利岗。
研究提出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规定和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工作。
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监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全县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婚姻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的办理;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县殡葬管理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负责残疾人补助发放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慈善事业发展和全县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本级福利彩票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工作。
(四)基层组织岗。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自治建设。
负责办理审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全县性社团和县属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的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民办非企业或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乡镇行政界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协调处理工作;负责全县路标、村牌设置、安装和地名收集整理、编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