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2016-03-18
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行政执法主体
屯昌县民政局
办公地址
屯昌县昌盛二路131号
具体办理地点
各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传真)
67835766
办理对象
 公众
投诉电话
6781241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办理时限
54天
办理条件
   1)凡持有屯昌县户口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30元(非农业户口)/200元(农业户口)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需要社会救助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3)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收入人均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成员照片一寸2张

4: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

5:户主及家庭成员从事工作的有关证件的材料(在职提供近6个月工资收入单位证明),近期无收入人员提供近3个月家庭电费和电话费缴费单位等资料

6:下岗证、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离(退)休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的数额及用途证明等

7:劳动能力状况证明、残疾证等

8: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9:有关裁决判决材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办理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经2006年8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个人以户为单位向镇政府(农场)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农场)受理,审核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镇政府(农场)组织镇包点干部、村(居)委会、民政小组长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镇政府(农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议镇政府(农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情况无异议的,发放低保申请表填写,签名做意见盖章后,同镇政府(农场)会议纪要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信息比对符合条件的拟审批对象,县民政局在县党政网、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动态管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表单下载
 无
服务机构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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