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3-22

海南经济土地管理

 

1994624日海南省第一人民代表大员会第九次会议  1999年9月24海南省第二人民代表大员会第九次会议  根据2006330日海南省第三人民代表大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修改<海南经济土地管理>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731日海南省第四人民代表大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修改<海南经济土地管理>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第一  加强土地管理,保土地源,合理利用土地,切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等有法律、法合海南经济区实际,制定本例。

第二  有土地使用可以依法出划拨、租转让、承包、抵押和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可以依法出转让或者承包用于、林、畜牧渔业,也可以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他人举办用于非农业。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可以依法抵押、承。

第三  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格限制用地转为用地,控制建用地量,农业占用耕地行占平衡,公益林地行特殊保

第四  省、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土地一管理和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行垂直

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职责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确定。

市、、自治土地行政管理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行垂直管理,负责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使用和土地登

第五  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的土地所有、使用及他项权受法律保

例所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和土地使用以外的土地利,包括抵押、承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的其他土地利。

第六  省、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政、地籍的一管理工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自治人民政府登,依法核发证书

有土地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理土地登,核地使用权证书

未确定使用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市、、自治人民政府登负责管理。

土地他项权利由相的土地使用关进行登土地他项权

第七  依法定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应当利确定之日起15内办定登

依法更土地所有、土地使用或者土地他项权利,改土地用途,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更改名、地址的,以及更或者更改土地证书的,应当从发更之日起30到原登关办更登

土地所有、土地使用、土地他项权止或者失的,应当从权止或者失之日起15到原登关办理注

第八  土地登关应当在受理登之日起30依法理登

土地登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或者暂缓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之日起15内将作出定的理由面通知事人。

土地登未能在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权属设定登更登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  土地权属争议,由事人商解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照家法律定的组织调解,解未协议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

土地所有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争议各方明土地归属,又解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归属

第三章  土地用途管制

第十  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域土地利用规划

农垦国农场的土地利用规划由所在市、、自治人民政府商相关国农场编制,入所在市、、自治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第十一  制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

。土地利用规划审批前,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评审

承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任应当资质条件。

第十二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土地分基本田和一般耕地、林地、地、草地、水产养殖用地、建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定各用地管制规则。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工作。

下一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具体地的用途,应当符合上一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

第十三  省、市、、自治土地利用规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和程序批。

)土地利用规划由市、、自治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  省、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家定期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进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

第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方可按照定的限和程序修改土地利用规划

(一)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发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中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三款定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规划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必保持上一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各地控制指。修改)土地利用规划时,具体地规划用途必符合上一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

第十六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门编制。市、、自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不得突破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指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批准立的工业园、科技开发区等各类园)的建用地,划拨土地使用依法外流用于非农业,以及兴办乡镇)村公共施和公益事、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管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标应当包括新增建用地计划、耕地保有量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年度存量建用地计划。其中,新增建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用地量指、新增建占用用地指和新增建占用耕地指

第十七  市、、自治人民政府应当严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新增建用地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用和未利用地用;有存量建用地计划的,不得批准供存量建用地。

省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行情况进行年度估和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果,作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行情为国经济和社会发计划执行情容,向同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  行基本田保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展林果养鱼

第十九  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公益林地事非农业开垦、采、采石、沙、取土、塘等破坏土及地表植被的活。确需占用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及地表植被能的,必方案;不能恢的,按家有关规定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农业产结构调整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禁止在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林地区内开垦耕地和植草本经济作物。

第二十  格控制各占用耕地。建设项目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有建用地的,不得新增建用地。

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位或者人,应当开垦与所占耕地的量和量相的耕地;不能自行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二十一   市、、自治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城市和村庄、集用地模范围编

用地分计划,明确分期建用地模和范

批准,不得在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用地范外安排非农业用地。

市、、自治行政内现有建用地未合理利用的,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外,一般不理新增用地批手

第四章  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二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规划及占用耕地情,制全省耕地开垦规划计划准,由省、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组织集中成片开垦耕地,或者由用地位和人按占用耕地情况开垦耕地。

市、、自治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耕地动态平衡。个别市、、自治确因土地后备资乏,新开垦耕地的量不足以补偿所占耕地量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垦耕地指耕地开垦费用,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组织易地开垦

本年度耕地量未动态平衡或者未完成耕地开垦计划的,核下一年度用地计划

位和人在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计划地投资开垦耕地。

第二十三  开垦耕地应当制定耕地开垦方案,报请市、、自治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批准。

开垦的耕地由市、自治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束后7工作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的,由市、、自治人民政府登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  土地复垦实行“破坏、谁复垦”的原。因挖损、塌陷、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位和人不能自行复垦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土地复垦费,由土地所在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组织复垦

第二十五  省、市、、自治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用地有使用留成部分、土地、耕地开垦费统入基金算和专户,由省、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按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成片开垦耕地。

第五章  用地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  耕地转为用地或者征收耕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耕地以外的用地转为用地或者征收耕地以外的土地的,按照下列批:

(一)海口市、三市人民政府13.5以下;

(二)其他市、、自治人民政府3.5以下;

(三)超两项规定限的,由省人民政府批。

未利用地转为用地的限,照本第二款行。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的用、征收土地和未利用地转为用地,依照其定。

农业综开发用地中的非农业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按建用地报请批准。

第二十七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市、、自治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跨市、、自治的建设项目,以及家、本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其土地征收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  征收村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施:

(一)被征收土地所在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制定征地方案,按本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批准或者报请批准。在征地依法批前,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民。

(二)征地方案批准后,由市、、自治人民政府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和其他利人在公告定期限,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

(三)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土地权属苗及地上建筑物等其他附着物,调查结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民和其他利人共同确

(四)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民或者其他利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工作日向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之日起10工作日按照组织

(六)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人民政府批准。时应当附具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民或者其他利人的意及采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七)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征地有

第二十九  征地补偿安置必以确保被征地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有保障。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地上附着物及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民社保障等。社保障用不落的,不得批准征地。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准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地和塘,按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6-10倍支付;

(二)征收已植但未收益的地,可以按作物长势比照近同作物前3年平均年产值4-8倍支付;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10-15倍支付;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一)中旱田的半支付。

征收耕地的安置,按家有关规定的准支付。征收林地的安置按被征林地平均年产值10-15

支付。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支付,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木按实际价格支付。征收城市郊的菜地,用地应当家有关规缴纳新菜地开发金。

征地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自治人民政府组织测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行,并应当定期整。

征地方案公告布后被征收土地位自行伐的人工林或者突击抢种的作物、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  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总额1%。支付滞纳金。逾期利息和滞纳应当支付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应当获补偿的被征地民或其他利人。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未全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得理供地手;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达该市、、自治下一年度新增建用地计划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照省政府有关规行。

市、、自治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民生生活安置、就和社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  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村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报请市、、自治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用地转为用地的,应当按照本例第二十六用地批手

第三十二  村村民一只能有一处划拨宅基地,每用地面不得超175平方米,具体准由市、、自治人民政府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行。

第六章  有土地使用管理

第一  有土地供

第三十三   有土地使用划拨、租、承包,应当坚持以土地的原,且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有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70年;承包年限不得超30年,确因特殊情需延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租年限由合同定,但最不得超法律定的同用途土地出最高年限。

第三十四  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租用于非农业的,由市、、自治人民政府批准。

有土地使用、承包用于、林、畜牧渔业的,由市、、自治人民政府批准。但依法应当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五  设项目施工和地需要临时使用有土地或者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批准。

第三十六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主管部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在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区别产业目功能,确定和整各类项目建用地准,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行。

市、、自治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项目建用地行用地批。

第三十七  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根据本地区国经济和社会发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状况有土地使用应计划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指定的媒介上公布。

需要使用土地的位和人可以在公布的向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提出意向用地申

第三十八  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土地使用应计划同有门拟定土地供方案,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地供方案应当包括、租、承包地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年限、土地使用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方式、供地时间等。

第三十九  、商、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拍、挂牌方式出

以招、拍、挂牌方式出、租、承包有土地使用的,应当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指定的媒介上布公

告,公布、租、承包地的基本情和招

牌的时间、地点。

第四十  行基准地价、定地价和有土地供最低价准公示制度。市、、自治用地的基准地价、定地价和有土地供最低价准由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行,定期整。出、租、承包土地使用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有土地供最低价准。

、租、承包土地使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机构对土地使用价格估,土地估价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价格估、案的土地使用,不得出、租、承包。

以招、拍、挂牌方式出、租、承包土地使用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租、承包土地使用的价格,由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根据土地估价果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确定。

、租、承包土地使用应当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指定的媒介上公布。

第四十一  土地使用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从、租、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10支付土地使用金、年的租金及承包金总额10%作定金,出金和年的租金、承包金余额应当90。逾期未付金、租金及承包金的,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1%。的违约金,逾期90日仍未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回,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可以赔偿

土地行政主管部未按合同定期限提供土地使用的,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已收取土地使用金、租金、承包金总额1%。支付违约金;逾期90日仍未提供土地使用的,受人、承租人、承包人有解除合同,要求倍返定金,可以赔偿

自本例施行之日起,新增建用地的土地有使用30%中央政,20%政,50%市、、自治县财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四十二  有土地使用人、承租人、承包人、租、承包合同定的开发之日起,满两年未完成目投资总额25%的,由市、、自治人民政府报请原批准机批准,无收回土地使用

第四十三   农业设闲置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下列准征收土地

(一)以出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超合同定的开发日期一年未满两年不开发的,按土地使用5%20%征收;

(二)以租、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超、承包合同定的开发日期一年未满两年不开发的,按年的租金、承包金20%50%征收;

(三)已经办理征地划拨审批手的非农业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开发的,按块标定地价的5%20%征收。

第四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

(一)用地位已或者移的;

(二)未原批准机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第四十五  有土地使用、租期限届满,除住宅建用地使用动续期外,其他有土地使用需要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前一年提出申批准后重新签订、租合同,按当时地价准支付土地使用金、租金。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请续期但未批准的,土地使用由市、、自治人民政府无收回。

有土地使用人、承租人原受、租的土地使用享有先受、租赁权

第四十六   有土地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承包期限届满,承包人原承包的土地享有先承包,承包合同到期后未期的,由包方收回承包土地,地上附着物按照承包合同理,定的,归发包方所有。

第四十七  土地使用人、承租人、承包人应当按合同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用途的,必须经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同意后,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用途的,在报请批准前,应当城市规划同意。

第四十八  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或者零星分散的有存量建用地,与规划为用地的用地行置

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村住宅向中心村和集集中,或者乡镇向工集中,确需占用基本田以外的土地的,市、、自治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腾址土地行置

土地置的具体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  省、市、、自治人民政府根据控土地市的需要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具体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用地范围内规划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省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可以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土地入省土地储备

级储备土地的供应审批事,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理。

省人民政府批准,市、、自治人民政府可以授土地储备利用储备土地政府投资项目向行等金融机提供担保,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担保登

第二   有土地使用交易

第五十  以出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可以依法转让、入股、承包、租、抵押、承。

以租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在土地使用者按定支付租金,按合同定完成开发后,原批准机批准,可租、转让或者依法抵押。

有土地承包后,在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金,完成开发资总额25%以上的,可转让包、入股或者依法抵押。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承包、包、入股、抵押的,事人应当签订合同,按本例第七条规理登转让租、包、入股、抵押合同不得反出、租、承包合同的定。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土地使权应当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产权过户的,必持有建筑物、附着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和其他产权证书

第五十一  土地使用依法承的,承人应当持有公出具的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书或者司法机生效的法律文,到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

分割作为遗产的土地使用应当有利于生和生活,不得幅土地使用的效用;不宜分割的土地使用,可以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理。

第五十二  土地使用依法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抵押合同,依照本例第七条规理登理抵押登的,土地使用抵押合同无效。

土地使用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抵押,原租合同继续有效,由抵押人抵押情况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五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不得转让、租

(一)未原登批准的;

(二)未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产权证书的;

(三)未依照土地使用合同定的期限和件投

开发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定收回的;

(五)土地使用争议的;

(六)未征得土地使用共有人同意的;

(七)司法机和行政机依法裁定、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租的;

(八)转让人未抵押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四  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改制、改,涉及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的,事人应当委托土地估机构对土地使用价格估。土地估价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划拨土地使用资条他人举办、入股或者企改制、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的,应当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资产管理部批准。

第三  划拨土地使用交易

第五十五  划拨土地使用权报市、、自治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承包、租、抵押、作价出、授权经营或者他人举办并办理土地登。但依法应当收回的除外。

划拨土地使用不得承包用于非农业

第五十六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抵押或者他人举办的,应当下列件:

(一)已依法理土地使用,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

(二)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取得合法产权证书

(三)征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产权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十七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受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签土地使用合同,补办土地使用宗地估价格40%交土地使用金;划拨土地使用外承包的,租方、包方应当的租金、承包金的4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土地收益。

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举办的,以经评估确的土地入股依照前款定的比例交土地使用金。

第五十八  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止抵押理注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抵押人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或者在抵押合同期宣告解散、破,依法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的,应当从所得价款中按估价格40%交土地使用金后,抵押人方可先受由取得土地使用位或者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十九  公司制改造、建企、股制改、租赁经营以及企出售、兼、合、破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的,应当理土地使用权处批手后,方能

第七章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管理

第六十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或者他人举办的最年限50年;外承包的最年限30年,确因特殊情需延的,省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外承包或者他人举办等,应当有利于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留足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用地。

第六十一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或者他人举办用于农业开发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提出面申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自治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家及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建用地使用,可以联营、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行流,具体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二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外承包的,必下列件:

(一)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楚,并办理了集体所有土地所有

(二)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三)已开发用地规划

(四)村民会议2/3以上成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件。

原已承包的,必原承包者同意,解除承包合同,并对承包人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三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外承包的,应当签订合同,按市、、自治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准合理确定土地使用金或者承包金,按本例第七条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或者土地他项权利登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金或者承包金的支付期限和违约人的违约责照本例第四十一第一、二款的行。

第六十四  土地所有人同意或者投入开发资金未到合同准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不得转让、入股、租包。

人、承包人以荒山、荒、荒丘、荒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抵押的,必须经土地所有面同意,并办理抵押登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入股、租包的,必须签订合同,更登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转让而增的,转让应当村集体经济组织值额50%。出合同有定的,定。

第六十五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外承包或者他人举办的,应当依照合同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转让、租包后不得改土地用途。需要改用途的,必按照批准报请原批准机批准。

第六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

原批准机批准,可以无收回土地使用

(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二)用地位未按合同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置、弃耕抛荒满两年的。

第八章  检查

第六十七  市、、自治人民政府应当理土地批事5工作日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下列事项进检查依法公开监检查果:

(一)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

(二)耕地开垦、占平衡和保

(三)用地用、土地征收情

(四)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租、承包及土地使用等情

(五)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

(六)土地有使用和耕地开垦费、土地、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使用情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

(八)依法应当监检查的其他事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开发、建设与管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网络

第六十八  土地管理检查员应当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事土地管理检查工作。

土地检查员执检查务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人出示土地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  土地行政主管部在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查处土地法行为时,除采取《中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事人、嫌疑人和人;

(二)与违法案件相书证、物及其他据;

(三)事人停止正在行的土地法行,下达责令停止土地法行通知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对继续违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施予以拆除,可以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四)停止理涉嫌法用地的批和登记发证

(五)法嫌疑人在调查不得变卖案件有物,必要,可以申人民法院冻结账户

第七十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市、、自治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非法批准用地的,应当责令市、、自治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限期改正,市、、自治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逾期不改正的,由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任。

第七十一  土地行政主管部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提行政察机行、审计税务位予以作,有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章   法律

第七十二  反本定, 有下列行之一的,批准文件无效;已理土地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土地登,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依法

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给予行政分;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无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位或者人非法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未依法批准擅自改土地利用规划后批准用地的;

(三)有土地利计划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有新增建用地指擅自批准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用地的;

(四)超越限或者反法定程序批准征地、用地用、未利用地用和土地使用、租、承包的;

(五)未按定落保障用而批准征地,未按照本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支付征地补偿费或者未全支付征地补偿费理供地手的;

(六)反本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目建用地行用地批的。

(七)超越限或者反法定件、程序非法行土地登的;

(八)化整批土地的。

前款所列非法批准登土地行为对当事人造成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  有土地使用、租、承包,有下列行之一的,合同无效;已理土地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注土地登,依法收回非法使用的土地,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员给予行政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应当采取出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的;

(二)应当采取招挂牌方式而采取协议方式的;

(三)在招挂牌程中,采取人、竞买意串通,故意置不合理的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人、竞买人等方式,操人、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四)低于有土地供最低价准的。

第七十四  有下列行之一的,按非法占地理,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施,恢土地原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款:

(一)未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利用规划划定的城市、村庄和集用地范外的土地行非农业的;

(二)超批准用地量或者用地界线占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被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交土地的;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逾期不归还又不用手的。

第七十五  有下列行之一的,其有关协议、合同、文件、图纸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用地的,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施,恢土地原,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未依法批准登擅自出转让、租、承包、抵押土地使用的;

(二)以联营、合作、合等名土地批准文件和用地图纸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出外承包或者他人举办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第七十六  有土地使用者未批准,擅自改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原批准用地的机收回土地使用

第七十七  有下列行的,由县级以上土地、林农业行政主管部根据各自的职责令限期改正:

(一)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外承包,未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二)未省人民政府批准,外承包土地年限超30年的;

(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外承包价格低于市、、自治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准的;

(四)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转让而增,未按本

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值额的。

有前款第(一)至第(三)所列行的,批准文件、合同无效;已理土地登的,由市、、自治人民政府注土地登,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七十八  擅自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转让、租或者承包用于非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5%以下的款。

第七十九  反本定毁坏生公益林地,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八十  以克扣、挪用、截留等手段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土地出、承包收入等有关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集体侵占、私分和人非法占用,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八十一  土地估机估人在土地估工作中弄作假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款,法所得;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八十二  土地行政主管部工作人玩忽守,职权,徇私舞弊,成犯罪的,由所在位或者察机依法予行政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八十三  反土地管理法律、法,阻挠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市、、自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人民法院强制行;反《中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依法理。

第八十四  反本例的行,本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五  处罚单位或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人民法院强制行。

第十章    

第八十六  海南省行政非本经济的土地管理照本行。

第八十七  耕地开垦费标准,鼓资开垦耕地的具体惠政策以及公路的骨架及干线公路、路、公用港口码头、民用机、燃管道和大中型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定。

第八十八  例具体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解

第八十九  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土地使用让转让规定》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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