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16-03-22

人民共和森林法

 

2000129日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 根据《中人民共和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例。

第二 森林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0.2以上的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 家依法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使用受法律保,任何位和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国务院林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 依法使用的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定登

(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家所有的重点林(以下简称重点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应当国务院林主管部提出登,由国务院林主管部,核发证书,确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

(二)使用家所有的跨行政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和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提出登,由人民政府登,核发证书,确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

(三)使用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和人,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提出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核发证书,确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

未确定使用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负责管理。

第五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提出登,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核发证书,确所有

位和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提出登,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核发证书,确林木所有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位和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提出登,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核发证书,确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

第六 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使用的,应当依法更登

第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

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案。

第八 家重点防林和特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主管部提出意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林和特用途林,由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提出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林、用材林、特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根据于林种划分的定和本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直市行政的重点防林和特用途林的面,不得少于本行政域森林的百分之三十。

批准公布的林变为其他林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批准。

第九 依照森林法第八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提取的金,必须专门用于造坑木、造等用材林,不得挪作他用。审计和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督。

第十 国务院林主管部向重点林的森林督机应当加强重点林区内森林源保管理的检查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 国务院林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森林源消和森林生态环化的情

重点林森林调查、建立案和制森林经营方案等工作,由国务院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森林

调查、建立案和制森林经营方案等作,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

(一)保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有的森林

(三)土地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协调

第十三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林业发展目

(二)林比例;

(三)林地保利用规划

(四)植造林规划

第十四 全业长远规划国务院林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地方各业长远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门编制,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业长远规划应当根据上一业长远规划编制。

业长远规划整、修改,应当报经原批准机批准。

第十五 家依法保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益。任何位和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和其他合法益。

林和特用途林的经营者,有得森林生效益补偿利。

第十六 勘藏和修建道路、水利、力、通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遵守下列定:

(一)用地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提出用地申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定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取使用林地核同意。用地位凭使用林地核同意依法理建用地批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不得受理建用地申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林林地或者特用途林林地面10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35以上的,其他林地面70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低于上述量的,由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位需要采伐已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或者国务院林主管部林木采伐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退

第十七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后,用地位必产条件。

第十八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的工程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施,需要林地转为非林用地的,必依法理建用地批手

前款所直接的工程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施;

(二)子、苗木、木材的施;

(三)集材道、材道;

(四)林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植物保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疫的施;

(六)供水、供、供、供、通础设施。

第三章 森林保

第十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对测报对象的调查监测,定期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经营应当选用良造混交林,行科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生森林病虫害,有、森林经营应当采取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重森林病虫害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患。

    第二十 国务院林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林木象。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根据本地的需要,可以确定本省、自治、直市的林木象,报国务院林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 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度修枝的毁林行

第二十二 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草。

第二十三 生森林火灾地人民政府必立即组织军民扑救;有门应当积极做好扑救火灾物的供运输医疗等工作。

第四章 植造林

第二十四 森林法所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的百分比。森林面,包括郁0.2以上的木林地面和竹林地面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田林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森林覆盖率斗目,确定本行政域森林覆盖率的斗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 植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行科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内当年造林的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除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入年度造林完成面

第二十六 造林绿行部负责制。

路公路旁、江河岸、湖泊水,各有主管位是造林绿化的位,工矿区,机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渔场经营,各该单位是造林绿化的位。

位的造林绿化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予以确

第二十七 家保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和其他合法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商一致,不得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 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有林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由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汇总、平衡,人民政府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的年森林采伐限,由国务院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每五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 采伐森林、林木作商品售的,必须纳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 申林木采伐,除应当提交申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有林业单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明;

(二)其他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目的、地点、林、林、面、蓄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容的文件;

(三)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树种、株、蓄量、更新时间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急情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位或者部门应当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

第三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林木采伐

(一)防林和特用途林行非育或者非更新性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的;

(三)上年度生重大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防和改措施的。

林木采伐的式国务院林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林管部印制。

第三十二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定的外,林木采伐按照下列限核

(一)县属国有林,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

管部

(二)省、自治、直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有林业单位、其他有企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林主管部

(三)重点林有林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主管部

第三十三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到一定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批准,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或者其他合法明的木材。

前款所木材,是指原木、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直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 区运出非调拨的木材,必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主管部;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主管部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点到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人不得承

木材运输证的式国务院林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 申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或者其他合法明;

(二)明;

(三)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之日起3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依法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售的木材量。

第三十七 省、自治、直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的木材,木材检查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扣无证运输木材的,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依法理。

第六章 法律

第三十八 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责补种盗伐株10倍的木,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3倍至5倍的款。

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责补种盗伐株10倍的木,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5倍至10倍的款。

第三十九 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责补种滥伐株5倍的木,并处滥伐林木价2倍至3倍的款。

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责补种滥伐株5倍的木,并处滥伐林木价3倍至5倍的款。

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处罚

第四十 反本定,未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款。

     第四十一 反本定,毁林采或者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法行补种毁坏株1倍至3倍的木,可以毁坏林木价1倍至5倍的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组织为补种,所需用由法者支付。

反森林法和本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定予以处罚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法行,限期恢,可以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款。

第四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所需2倍以下的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依法予行政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的;

(二)年更新造林面更新造林面50%的;

(三)除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外,更新造林年成活率未85%的;

(四)植造林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完成造林任的。

第四十三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并处非法改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处罚

第四十四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款。

运输的木材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理由的,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村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款。

无木村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没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款。

第四十五 擅自移或者毁坏林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逾期不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所需用由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 反本定,未批准,擅自林和特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主管部收回经营者所取的森林生效益补偿并处取森林生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款。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七 本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分,由国务院林主管部具体定。

第四十八 本例自布之日起施行。1986428国务院批准、1986510布的《中人民共和森林法细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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