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6-03-22

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林业工作发展计划、规划。

(二)规划、指导全县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四)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负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化建设(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和林产品加工及林产品市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指导花卉产业的发展。

(六)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规划、管理全县森林的分类及分类经营工作;依法划定、管理各种类型的天然林。

(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和加强林区治安工作。

(九)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研究、设计、预审和报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

(十)负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有关林业收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全县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的管理。

(十一)组织林业科研项目的攻关和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组织林业科技情报和学术交流、职工的教育培训;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林业的外事外经活动。

(十二)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各镇农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增加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3 项行政审批事项:

(1)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报省林业局备案)

(2)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报省林业局备案)

(3)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

(十六)加强的职责。

1、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2、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

3、加强全县林区林场及自然保护区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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