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16-03-22

                                                   屯昌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屯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2号),设置屯昌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为屯昌县主管全县旅游发展工作的县政府组成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二)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业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旅游资源综合发展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搞好全县旅游行业的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三)组织制定全县旅游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编制旅游资源的功能区规划和配置;提出旅游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组织重要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和审核工作。
    (四)牵头组织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统筹全县旅游要素国际化改造;负责旅游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旅游标示体系规划和建设;协调旅游产业对外开放工作;负责假日旅游等各类特色旅游的相关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县性的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目录;组织和指导重大旅游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和引导本县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
    (六)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
    (七)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综合协调、指导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旅游交通运输。
    (八)统一管理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有关旅游标准,组织并监督旅游标准的贯彻执行。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发展战略,指导和管理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十)管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会同财政部门征收旅游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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