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3-25

   

  为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制度,规范党组议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准确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县委有关规定,结合旅游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3、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4、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讨论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精神,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2、研究和决定加强本系统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重大事项,分析党员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制定有效地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3、研究本委机构和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与变更、决定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任免、向县委推荐干部、招聘人员等重要事项。

  4、讨论研究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及对违纪党员的纪律惩戒等。

  5、讨论以党组名义发布的重要决议、文件和向县委工作请示,审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研究决定向上级党委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和事迹。

  6、讨论决定办公物品、干部职工福利等重大经费开支。

  7、讨论决定涉及全委性的管理制度。

  8、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

  9、听取各党组成员所分工负责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的汇报,并就主要问题作出讨论决定。

  10、研究决定对本委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11、其它需要党组会议定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1、党组议事决策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情况下,每季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党组会召开日期、时间、议题、参加范围提前通知党组成员。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者,要事先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会议结束后,主持人或委托专人将会议讨论情况和结果向其通报。

  3、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提出,党组成员可向党组书记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是否列入议题。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管成员应在会前就有关议题作好充分准备,并于会前与党组书记沟通,达成共识。涉及重大改革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党组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必须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4、党组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进行。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党组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列席人员要从严掌握,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在与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征得主持人同意,应立即退席。

  5、党组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每位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党组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讨论重大事项如发生意见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如实上报,请求上级党组织裁决。

  6、会议发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均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态度。发言要逐一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当先由分管成员发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为最终表决意见。表决的形式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并记录在案,以备存查。

  7、议题形成决议时,由主持人指定分管成员负责落实,并提出具体落实要求,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如在落实中遇有特殊情况,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决定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8、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或行政上报或下发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四、纪律要求

  1、为保证党组会决议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每次会议正式议题开始前,与会人员要向党组汇报上次党组或党组扩大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与会人员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出于公心、客观公正发表意见。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和工作大局,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

  3、凡集体决策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决议形成后,各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与决议相悖意见,可通过组织规定渠道解决。对于不遵守、不执行决议,或未能按照决议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4、对应予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自觉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5、参加党组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在会议期间不得接待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人员和事宜。

  6、党组会研究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关直接关系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7、对于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或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8、建立党组会议事记录本,由党组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成员的姓名、会议议题、成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表决的形式和结果等。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党组成员个人向党组会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记录要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并存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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