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改变产业结构单一、产业支撑力度不强、抗风险能力差的现状,最大限度发挥我县独特的区位、资源和环境优势,大力鼓励社会投资,着力扶持支柱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我县建设的充分利用我县可再生资源的农副产品初(深)加工、新材料、生物工程、医药、高端装备制造、高新科技、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互联网+、旅游、酒店和商业中心的重大项目,符合本办法综合评价标准,且实施项目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的,除享受国家、海南省现行优惠政策外,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屯昌县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责任感,有良好的企业尽职记录;
(三)企业依法在屯昌县内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违法行为;
(四)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款占入库税款不超过50%;
(五)项目符合屯昌县规划、生态、环保、节能、节水等有关要求。
第二章 产业扶持
第四条 产业扶持项目依据《屯昌县产业扶持项目综合评价指标表》进行评价,得分低于100分的不予扶持,得分100分及以上的按下列标准给予扶持:
(一)工业产业项目一次性按(26×评价得分-2400)万元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额度1500万元。
(二)高新科技、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产业项目一次性按(18×评价得分-1700)万元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额度1000万元。
(三)旅游、酒店和商业中心项目一次性按(8×评价得分-700)万元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额度500万元。
(四)产业扶持资金优先用于企业贷款贴息、科技创新、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商业推广、技术改造和扩大生产规模等用途。
第三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企业一次性所需劳动力超过50人以上的,政府优先协助企业就地培训,免费提供培训场地和住宿等固定设施,其他由企业自行负责。符合《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员工可由县就业局提供岗前培训服务。
第六条 地方党组织,团委、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群众组织应在企业文化、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县政府设立屯昌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本办法产业扶持资金从屯昌县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招商局制定。
第八条 扶持资金兑现程序。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产业扶持项目,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满三年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负责汇总申报材料,根据国家法定权威机构公布的相关数据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年产值、就业人数、税收等主要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具体扶持意见报县政府审定通过后,扶持资金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扶持资金发放期间,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要求的,县政府有权中止发放剩余扶持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