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初审 |
行政执法主体 |
屯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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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屯昌县昌盛三路县政府九楼科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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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67839316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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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海南省注册且运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3.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4.依法在海南省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5.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6.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如果此前尚未报送,应从申报项目当月起开始报送。具体填报要求和操作程序请登录海南省财政厅网站,在首页右侧“业务链接”栏目,点击“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网络报送系统”查询。 (二)申报单位按条件申请相应支持方式的资金: 1.承担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任务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补助。已享受同类省级财政补助的,不能重复申领。 2.项目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按出让或租赁两种用地方式,可分别申请一次性奖励或每年一定比例的租金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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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申请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补助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申请资金奖励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海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 4.申报单位近三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银行缴款单复印件(原件审核)。 5.国土部门出具的产业用地相关批准文件或企业与土地出租方签订的产业用地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原件审核)。 6.近三年获得财政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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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琼府〔201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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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网上申请和窗口受理2、初审3、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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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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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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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