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5
第一条 补助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人每年75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000元。
第二条 经费来源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金由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三部分资金组成。
第三条 发放对象和范围
发放对象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
第四条 评定补助对象和发放补助金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评定程序为: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并由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家庭贫困证明材料;经班主任、任课老师及学生代表评议该学生在学校期间(至少一个学期)及上一学年度的实际生活状况,班主任将困难学生报送学校,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将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备案。
发放贫困生生活费程序: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核准后的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名单将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分学期,通过一卡通的途径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五条 加强对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的资金管理和建档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该项经费专款专用,及时发放,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建立受助学生的个人档案。
第六条 做好宣传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