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发布时间2016-03-25

一、审批事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414日通过,201211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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