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3-25
一、审批事项
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审批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