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3-25

一、审批事项

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通过,19991031日第一次修正,20048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审批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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