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屯昌县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副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屯昌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

                                    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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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县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和《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要点》(发改办环资〔2020334)精神,《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补充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补充实施方案。

本方案是我县2019年发布的《屯昌县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屯办发〔201963)的补充,在总体目标、时间节点、职责分工上两者保持基本一致,需结合本补充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一、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牵头单位:县农技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局,各镇政府)

(二)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生态环境局,各镇政府)

(三)在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所有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的塑料制品基础上,进一步禁止餐饮食堂服务中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含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四)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五)到2022年底,全县范围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牵头单位:县旅文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二、推动替代品产业发展

(一)推广使用替代产品

1.加强可循环、易回收、生物降解材料替代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应;大力推广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袋、布袋以及纸制品、植物纤维制品等非塑制品和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

2.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鼓励设置替代品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3.建立集贸市场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垃圾袋等替代品集中购销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政府)

4.在农业领域,加大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力度,逐步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农技局,各镇政府)

(二)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1.以连锁超市、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牵头单位:县发改委、海南中部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2.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海南中部邮政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一)加强废旧农用地膜以及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利用,研究探索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奖励制度,提高回收利用率;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二)2020年底前完成对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清洁海滩等行动,推进塑料垃圾清理。(牵头单位:县市政局;责位单位:各镇政府)

四、严格执法监督

(一)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政策法规。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二)明确监管重点行业和对象。重点对生产类企业、物流仓储批发类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集贸市场、餐饮企业、电商外卖新业态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三)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全面禁塑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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