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2021-06-23
 一、屯昌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改革,研究提出全县生态环境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河流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贯彻执行大气、水、土壤等纳污标准;监督检查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评价工作。

)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并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实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配合推进县级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协助国家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制定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受政府委托负责协调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地方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的日常工作。

(十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并提出问题整改指导建议。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察稽查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六)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完成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生态安全。

二、屯昌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文秘岗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按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属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各级生态环境资金;承担信访工作;负责本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做好生态环境外事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工作年度目标和责任制考核计划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承担机关工会日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自然生态。指导、协调、监督全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范围内生态调查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参与生态环境补偿工作。参与制定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生态功能规划;参与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防范重大环境风险工作

(三)生态环境法规和督察岗。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各镇、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常规督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机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环境保护规划和各类行政许可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有关行政裁决等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县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按权限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本系统普法工作;组织起草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意见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各类规划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规划;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四)大气污染防治岗。监督管理全县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本县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大气环境容量,开展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分;承担大气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中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核与安全,负责核材料、伴生矿、辐射设备使用与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岗。监督管理全县水体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本县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相关功能区划以及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县水环境相关标准;组织测算并确定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容量,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分;承担水、土壤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配合做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体考核制度;负责江河、湖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中水、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六)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岗。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本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县“三线一单”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按权限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联系方式:6781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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