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22

 

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屯昌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5〕38号),设立屯昌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的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划入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二)加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执法等重大问题的综合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生态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环境监测、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落实国家、省和县减排目标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本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承担落实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承担单位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项目、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划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政府专项资金的计划制定和使用监督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工作。

    (五)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县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生态县有关政策,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农村环境保护,指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六)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国家、省监管核设施安全,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牵头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负责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内设4个职能岗位:

(一)行政文秘岗位

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拟定本系统的发展规划、计划;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办公现代化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负责纪检、信访、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分析、后勤保障、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办人大、政协议案提案;承担本系统普法和社团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编制本单位经费的预算;协同有关部门监管本系统的非经营性资产;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按规定行使财务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保护资金;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监督本单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施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调查评估全县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察岗位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指导、监督、协调全县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县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市县环境保护纠纷;按权限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和行政审批工作。

(三)环境污染防治和减排管理岗位

    监督管理全县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重金属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全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分;组织实施省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负责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法规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核材料、伴生矿、辐射设备使用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调度与实施;负责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组织实施本县总量排放责任考核制度;负责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与国际国内排放权交易协调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及排污申报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岗位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生态县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生态县有关政策;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生态调查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员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同县农业局按照减排指标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重点监督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按照减排指标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标准,制定生产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及技术推广工作。

(二)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镇、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环卫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三)与县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四)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

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

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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