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污染防治先进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14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人民政府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十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第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第二十五条。
三、办件类别:上报办理
四、申请条件:对在污染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显著成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事迹材料。
六、办理程序:
省级以上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申请人根据通知到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受理上报的申报材料→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拟给予奖励的单位、个人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下达决定。
七、办理时限:根据文件具体要求确定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生态环境保护局:67811892
投诉电话:县生态环境保护局:6781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