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6-03-1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国土资源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7月31日通过,2008年8月1日执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七、四十八、五十八、五十九、七十七条;

(三)《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2007年11月28日通过,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土地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

     (五)单位(公司)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簿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六)土地税费缴纳证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七)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协议、交换协议、赠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八)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交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遗嘱或遗赠的证明文件(继承公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九)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交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十一)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个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证明;

(十二)姓名或地址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交户籍部门的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等)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四)所上报材料须加送以电子扫描件的文档(1份)。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证书。

  七、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收费名称和标准:1、土地管理费0.2元/平方米;

                     2、测绘费0.2元/平方米;

                     3、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收费依据:琼价费字〔1993〕150号文;财政部计价(2001)1734号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国土资源局:678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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