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国土资源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费用等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进行开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原件3份);
(三)采矿许可证(原件1份);
(四)按规定缴纳费用证明(原件1份)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恢复协议,缴交保证金证明(原件1份)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八)矿山土地复垦证明材料(原件1份)
(九)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原件1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所上报材料须加送以电子扫描件的文档(1份)。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证书。
七、办理期限:
35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国土资源局:6781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