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
发布时间2016-03-16

 

 

  一、许可审批部门名称:屯昌县国土资源局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件类别:承诺办理

  四、申请条件:

  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和森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已履行缴纳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费用等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按照矿产资源开采方案进行开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原件3份);

     (三)采矿许可证(原件1份);

(四)按规定缴纳费用证明(原件1份)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恢复协议,缴交保证金证明(原件1份)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八)矿山土地复垦证明材料(原件1份)

(九)矿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原件1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所上报材料须加送以电子扫描件的文档(1份)。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放证书。

  七、办理期限:

    35个工作日

八、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67830065

    投诉电话:县政务服务中心:67838366

  县国土资源局:678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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