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8-04-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3 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办发〔2017〕28 号)、《中共屯昌县委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屯发〔2016〕10号)和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县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省驻屯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县负总责、各镇各单位抓落实、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县负总责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对全县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与各镇党委和政府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订全县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镇、各单位落实各项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按时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目标任务;加大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整合、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扶贫资金成效;建立完善脱贫攻坚责任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帮扶工作满意度;对本地区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建立稳定脱贫机制,对已退出的贫困村、贫困户继续巩固提升,增强“造血”功能,防止脱贫人口返贫;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农垦系统贫困人口脱贫属地管理机制,加大对贫困农场和贫困职工的扶持力度。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我县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每年主动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分管扶贫工作的县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其他县领导负有分管领域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推动责任。

第五条  县委、县政府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加强脱贫攻坚任务繁重的乡镇领导班子建设,有针对性地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提高贫困村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突出抓好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注重从优秀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乡土能人、退伍军人和大学生村官中选拔村干部,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脱贫攻坚的统筹协调,制定全县扶贫开发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村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乡镇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对全县定点扶贫工作的成效考核,组织开展全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第三方评估和交叉考核;依据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设县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息平台,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第七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各有关单位、各镇、各村(居)委会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开展调研,分析全县扶贫工作形势,研究存在问题,每周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扶贫开发工作进度情况,提出全县性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的建议;拟订全县扶贫开发规划,指导并监督各镇、各村建立精准扶贫台帐,指导扶贫系统贫困人口、贫困村等扶贫信息的采集工作,以及农村扶贫对象的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流程和标准,对贫困人口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指导并监督镇、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已经脱贫的贫困村、贫困户,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施相关扶贫政策;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组织协调全县双联双扶单位、省驻屯昌定点单位等开展定点扶贫工作,组织对定点扶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开展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督查、巡查工作;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组织脱贫致富电视夜校学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及时总结贫困村、贫困户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总结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八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全县各专项扶贫工作,建立工作档案,精准落实各专项扶贫政策,结合屯昌扶贫工作实际,研究提出专项扶贫具体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各镇、各帮扶单位将各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级各“双联双扶”单位应当把定点扶贫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带头接受各镇和驻村工作队或驻村干部的领导,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各“双联双扶”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落实“双联双扶”工作职责,对帮扶责任人帮扶的效果、发挥的作用、作风的建设负领导责任;要选派责任心强、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力突出的干部驻村开展帮扶;各“双联双扶”单位的定点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将纳为单位年度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要召回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问责,并重新派员接任。

第九条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海南省生态扶贫移民搬迁十三五规划》,统筹协调各镇及各有关部门实施乌坡镇乌石坡村委会芽石铺村、南坤镇加总村委会合水村两个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指导各镇制订易地扶贫搬迁方案,完善后续扶持政策;配合各有关部门指导各镇有序推进扶贫项目和革命老区项目的筹划和申报、资金筹措、项目实施等工作;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贫困农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配套扶贫资金安排,并指导各镇使用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会同县扶贫办、县发改委、县民宗委等部门研究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机制,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会同县扶贫办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拟定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出台涉农整合资金配套管理办法,确保扶贫资金投入分配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督促各镇、各有关部门加快扶贫资金分配、支付进度,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农业局、县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贫困户香鸡养殖(散养)项目建设和屯昌黑猪养殖小区项目,并指导各镇具体抓好落实;扶持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贫困村建立生产基地,实行组织化经营模式,吸引贫困农民以土地、劳动力入社入股,建立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因地制宜,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产业精准扶贫的指导、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负责制订全县教育扶贫实施方案,各级教育经费向贫困倾斜;了解掌握贫困家庭学生底数,出台各阶段贫困在校生教育补助金补助办法,实现各级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统筹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宣传工作,全面开展贫困生家访工作;督查指导各镇及各中小学校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控辍保学工作。

第十三条  县卫计委负责制订全县健康扶贫实施方案,督促各镇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落实基本医疗保障;了解掌握贫困患者(大病患者、慢性病患者)人数,建立贫困人口电子健康档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推行健康扶贫补充保险;开展贫困人口大病分类救治、集中救治,优化贫困人口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绿色通道,推进“一站式”联动报销结算机制;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援工作;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保障住房安全;调查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底数,分年度组织实施;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中加大对贫困村的建设力度;负责对贫困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了解掌握兜底的各类人数,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推动落实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样的医疗、教育和住房保障方面的扶贫政策。

第十六条  工商联系统负责发动企业投身扶贫事业,组织好本地企业开展“百企帮百村”、“为脱贫攻坚做贡献”活动,在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基础上,以开发式扶贫为重点,积极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捐赠扶贫等,通过结对帮扶、联手帮扶等形式,帮助贫困村建立扶贫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村企互惠双赢。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承担定点帮扶任务的民营企业应当尽职尽责地完成定点帮扶任务。

第十七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广泛宣传中央、省脱贫攻坚工作决策部署,我县各项扶贫政策措施,以及我县扶贫工作重大举措、鲜活经验、先进典型、重大成就,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扶贫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脱贫的浓厚氛围;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倡导现代文明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共屯昌县委 屯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方案(屯发〔2016〕10号)要求,结合职责范围,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全县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各有关单位实施的各项惠民措施、安排的发展项目和工程,应当最大限度地向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第十九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动员党派人士根据贫困村实际,帮扶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因地制宜,帮扶贫困户实施增收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面向贫困村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技术人才、农民实用技能、医疗卫生人员等培训;通过发起援建学校、捐资筹款资助贫困学生等方式,组织助学活动;根据条件开展送医送药送科技下乡、义诊、实用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四章 乡镇责任

第二十条  镇党委和政府承担本辖区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工作部署,要坚持每周扶贫工作碰头会制度,研究制订本镇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各项工作;严格实行领导包村、镇负总责制度,每个村配备一名联系领导,做到辖区范围扶贫工作联系领导全覆盖;统筹管理各村(居)村委会、各驻村工作队、各驻村干部、各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全力做好辖区内贫困户的具体帮扶工作;与所辖各村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对各村脱贫攻坚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汇总上报县委、县政府。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镇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推动、督导村(居)“两委”实施脱贫攻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和领导各村、各驻村工作队,根据各村的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村级扶贫工作计划,确保项目精准到贫困村、贫困户;对各村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组织做好贫困人口、贫困村等扶贫信息的采集工作,以及农村扶贫对象的建档立卡和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将采集信息录入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严格执行贫困人口识别与贫困村、贫困户退出标准,对各村上报的贫困人口识别、贫困户退出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程序在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中录入和标注销号;严格按照贫困识别标准、方法和程序,将符合标准的新增和返贫贫困人口及时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按照贫困村退出标准对申请退出的贫困村进行评估,经审核、公示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根据相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加强对各村的财政监督检查;推进扶贫开发领域反腐倡廉建设,集中整治、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群众监督,保障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要科学制定全镇精准扶贫工作清单,梳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对辖区内帮扶各专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学习脱贫攻坚政策,加强宣传脱贫攻坚先进典型,教育引导贫困群众克服“等靠要”思想,强化劳动致富光荣意识,激发脱贫致富内生动力;督促、指导贫困户参加脱贫致富电视夜校,确保贫困户参加学习率达 100%。

第五章 村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居)“两委”承担本村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要在驻村工作队或驻村干部的支持帮助下,结合村情实际,研究制定本村扶贫工作方案,落实上级扶贫政策措施,精准实施产业帮扶、教育补助、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技术培训、劳务输出等扶贫特惠项目,组织贫困村民实施扶贫项目;各村要实行村“两委”每次例会都研究扶贫工作的制度,邀请驻村工作队或驻村干部参加村“两委”例会,通报扶贫工作的任务落实和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各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提出贫困人口脱贫和贫困户纳入名单,严格按照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程序和“两不愁、三保障”标准,逐户逐项核实,并在村内进行公示;落实贫困户一户一档制度,完善扶贫台账,如实填写扶贫手册,实现“痕迹化”管理;落实村“两委”干部帮扶联系人职责,每周深入开展日常实地走访,充分发挥好联系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组织村(居)“两委”干部、党员、致富能人、返乡大学生等帮扶贫困群众,发展村集体经济,带领贫困户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通过自身发展脱贫致富。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是本村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两委”干部要按照分工抓好各自分管扶贫领域工作。

第二十五条  驻村“第一书记”在镇党委领导和指导下,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抓基层党建、促脱贫攻坚;协助谋划制订贫困村发展规划,提出工作目标、思路和方法措施;依靠贫困村党组织,宣传党的扶贫政策,摸清贫困户底数,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组织贫困群众收看脱贫致富电视夜校;协调产业项目和资金,增强产业带动,提高稳定脱贫能力;协助妥善处理脱贫攻坚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县、镇两级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脱产驻村开展工作,宣传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帮助落实好各项扶贫措施;配合乡镇、村抓好贫困村、贫困户识别、退出和动态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单位定点帮扶及三级帮扶责任人包户对接工作,监督帮扶责任人落实一户一策帮扶责任,负责帮扶责任人的年度扶贫考核;了解村情民意,逐村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帮助制订村级脱贫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找准发展思路,制定脱贫措施;引导贫困村立足优势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村集体经济;参与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监督村(居)“两委”管好用好各类扶贫资金;坚持走访村民,帮助协调解决贫困户住房、就学、就医等实际困难,撰写好帮扶日记,对帮扶情况实行痕迹化管理;积极做好贫困群众思想转化工作,教育贫困群众树立勤劳致富思想和感恩意识。

第二十七条  帮扶责任人是帮扶对象脱贫的直接责任人,应当详细了解和掌握帮扶对象的基本情况,要严格执行痕迹化管理制度,负责认真规范填写《扶贫手册》,精准更新贫困户档案;帮助解决帮扶对象“三保障”相关具体问题,协调、督促申领教育、医疗和危房改造补贴;根据贫困户的实际困难、致贫原因,因户制宜、因人制宜制定贫困户脱贫方案,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与贫困户达成帮扶共识及脱贫共识,与镇政府、村委会沟通协调,确定项目并帮助落地;为贫困对象收集市场、供求、务工等信息,拓展贫困户脱贫渠道;组织贫困户积极参加实用技术、劳动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积极鼓励贫困户参加脱贫致富电视夜校学习,帮助贫困人口牢固树立自力更生、勤劳致富观念,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宣传扶贫政策,发挥引导、帮扶、联络和示范作用;做好贫困户与定点扶贫单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各级各项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各“双联双扶”单位、各镇党委和政府的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工作;选调优秀干部担任整村推进贫困村“第一书记”;选优配强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各镇双重管理,县委组织部要对每名驻村干部建立档案,定期开展考核、巡察,督促各镇加强对“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干部的日常管理;会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县“双联双扶”定点扶贫工作成效、“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驻村工作队的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各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镇、村干部素质和能力,切实改进作风,落实脱贫攻坚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纪委负责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按照《屯昌县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部署,组织开展扶贫领域巡察,加大扶贫领域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责工作力度,重点聚焦各镇党委和政府、各“双联双扶”单位落实脱贫攻坚战略部署的政治责任,了解和查找各镇、各有关单位在脱贫攻坚任务部署、政策措施落实、项目推进等方面的问题,推动中央、省委和县委脱贫攻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如期实现既定的脱贫攻坚目标。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县审计局负责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资金管理、项目推进等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坚持惩教结合,对脱贫攻坚进程中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针对不同岗位、不同职责,按照我县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跟踪提醒、批评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一)对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不及时,影响全县脱贫攻坚整体进程的;

(二)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行业扶贫指标完成情况差,给全县脱贫攻坚考核成绩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对负责的联系帮扶村帮扶工作指导检查不够、整改落实不力,没有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

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分别按照《海南省驻村第一书记管理办法》《海南省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镇、村各级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管理权限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履行脱贫攻坚责任不力,没有如期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

(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的准确率达不到要求和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偏低的;

(三)搞形式主义、“数字脱贫”、“假脱贫”的;

(四)滞留、挪用、贪占扶贫资金,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五)在扶贫工作中渎职失职和不作为、乱作为的;

(六)因扶贫工作不深入、不扎实,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带来恶劣影响的;

(七)对督查、巡查、暗访指出的突出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八)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缓慢,效益差的;

(九)纪检、监察、审计、司法和社会监督发现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

帮扶责任人按照《海南省贫困户帮扶责任人管理办法(暂行)》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脱贫攻坚责任制落实情况应纳入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范围。对在国家、省、县年度脱贫攻坚考核及督查巡查中,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表彰。责任落实结果作为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直部门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各镇可以参照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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